106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2 單選 · 本卷 70 題

關於責任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責任保險所承保之責任的發生原因,只限於侵權行為
  2. B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
  3. C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4. D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管理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

正解 A — 責任保險所承保之責任的發生原因,只限於侵權行為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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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參與條款、給付順序與享受保險利益之人,四個選項各對應《保險法》責任保險節的一條。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90 條規定:「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該條所寫的是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未把責任發生原因限縮於侵權行為一種。(A) 把承保責任的發生原因寫成只限於侵權行為,與條文文字不合,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保險法》第 90 條所寫的是依法應負賠償責任,這個描述並未把責任發生原因鎖定在侵權行為。

  2. (B)

    敘述正確。《保險法》第 93 條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本項所述即該條本文所定之約定。

  3. (C)

    敘述正確。《保險法》第 94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本項與該項文字相符。

  4. (D)

    敘述正確。《保險法》第 92 條規定:「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管理人即在該條所列之人之中。

涵攝步驟

  1. 本題為條文比對題:把四個敘述逐一擺回《保險法》第 90 條、第 92 條、第 93 條與第 94 條,看敘述有沒有替條文加上原文沒有的限制。

記憶點

責任保險看的是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不問這個責任是從侵權還是從契約長出來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責任保險的體系位置

責任保險屬財產保險,保的是被保險人因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而生的財產減損,這一點決定了它的承保範圍要看責任怎麼發生,而不是看損害的物理型態。《保險法》第 96 條規定:「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該條把責任保險與其他財產保險並列,可以看出責任保險在財產保險裡是一個獨立的類型,其界線由所承保的責任而定。

要件拆解

《保險法》第 90 條的三個要件是: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命題最愛動的是第三個要件的用語。條文用的是概括的依法應負賠償責任,這是本題 (A) 之所以錯的直接理由——把上位概念寫成下位概念的其中一種,敘述就變窄了。

參與條款的雙向設計

《保險法》第 93 條的結構值得逐字讀:本文賦予保險人以約定排除被保險人擅自承認、和解或賠償的拘束力,但書則在保險人受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時,把這個排除效果收回去。這是一組權利加上失權的完整設計,只讀本文會以為保險人的地位是絕對的。

給付順序與直接請求權的對照

《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與《保險法》第 95 條規定:「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兩條並列可以看出: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以責任確定為前提,而保險人直接給付第三人則以被保險人通知為前提,兩者的發動者與前提條件並不相同。

享受保險利益之人

《保險法》第 92 條把代理人、管理人與監督人納入保險利益的範圍,並把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這條在考題裡常被改寫成受僱人承攬人來測試考生是否記得原文所列的三種人。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另一種常見考法是把《保險法》第 93 條的但書刪掉,讓考生誤以為未經保險人參與的和解一概不受拘束。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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