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公司若因投資失利,遭受大幅虧損,導致負債遠高於資產,被保險人之權益有受損害之虞,此時保險主管機關依法得採取之處分,不包括下列何者?
- A自行或委託保險相關機構接管
- B勒令停業清理
- C命令解散
- D宣告破產
正解 D — 宣告破產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5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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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保險業財務惡化時,保險主管機關依《保險法》所得為的處分種類。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149 條第 3 項柱句規定:「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保險業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該柱句所列的主管機關處分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與命令解散。宣告破產屬法院的裁定事項,不在該柱句之列;《保險法》第 149 條第 7 項規定:「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人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該項把破產之聲請與主管機關的接管、清理處分放在不同的軌道上處理。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屬於主管機關得為之處分。《保險法》第 149 條第 5 項規定:「依第三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合辦理。」
- (B)
屬於主管機關得為之處分。《保險法》第 149 條第 3 項柱句所列的處分中包含勒令停業清理。
- (C)
屬於主管機關得為之處分。《保險法》第 149 條第 3 項柱句所列的處分中包含命令解散。
- (D)
不屬於主管機關得為之處分。《保險法》第 149 條第 7 項把破產之聲請與主管機關的接管、勒令停業清理處分分別規定,破產宣告並非該條第 3 項柱句所列的主管機關處分。
涵攝步驟
- 事實負債遠高於資產、被保險人權益有受損害之虞→ 落在《保險法》第 149 條第 3 項第 2 款所定財務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之情形。
記憶點
監管、接管、停業清理、命令解散是《保險法》第 149 條第 3 項所列的四種處分;破產宣告不在該項之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結構的鳥瞰
《保險法》第 149 條是一條分十一項的長條文,由輕到重排列主管機關的介入強度。第 1 項處理的是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的糾正、限期改善與各款處分;第 3 項才進到財務惡化的重度介入。《保險法》第 149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二、前款情形以外之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先令該保險業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若該保險業損益、淨值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致仍有前述情事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本題負債遠高於資產、被保險人權益有受損害之虞正落在這一款的射程。
要件拆解
這一款的處分要件是階段式的:先命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經核定,其後才是損益、淨值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的情形,主管機關才依情節輕重選擇處分種類。命題若把主管機關得逕行接管寫進選項,錯的就是這個先後順序。
破產與行政處分的界線
破產宣告是法院依破產法所為的裁定,屬司法權的作用,主管機關不能以行政處分為之。《保險法》第 149 條第 7 項把接管、勒令停業清理與破產之聲請放在同一句處理,其效果是停止破產、重整、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這反過來說明立法者清楚知道兩者是不同機關的不同程序。
執行機關的安排
《保險法》第 149 條第 5 項容許主管機關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這是本題 (A) 所說自行或委託保險相關機構接管的依據;而《保險法》第 143 條之 3 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也把安定基金列為可受委託者之一。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常見變化是把《保險法》第 149 條第 1 項的七款處分拿來問,或改問受接管保險業的重整聲請與程序停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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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