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業務過失致死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業務屬行為人之身分要件,需有證照始得執行,無證照之人執行業務,過失致死,不適用之
- B實務上認為,業務不以主要部分之業務為限,亦包括為完成主要業務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
- C實務上認為,業務過失以業務上有注意義務為前提,且按其當時情節係能注意而不注意者,始能構成
- D曾經從事過之業務,不再執業後,偶然實施同種行為,因過失而致人於死,仍應依本罪論處
- E二人共同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實務上認為二人應個別論罪,無共同正犯之適用
正解 BCE — 實務上認為,業務不以主要部分之業務為限,亦包括為完成主要業務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實務上認為,業務過失以業務上有注意義務為前提,且按其當時情節係能注意而不注意者,始能構成;二人共同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實務上認為二人應個別論罪,無共同正犯之適用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6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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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6 條第 2 項業務過失致死罪的業務概念,以及過失犯有無共同正犯適用的實務見解。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6 條第 2 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該項的要件是行為人從事業務,且其過失發生於業務上。業務的範圍,依實務見解不以主要部分的業務為限,附隨於主要業務的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也包含在內。至於過失的判斷,《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業務上的注意義務加上按當時情節能注意而不注意,業務過失才告成立。又二人共同的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依實務見解各自論罪,不適用共同正犯。故選 BCE。
逐項排除
- (A)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76 條第 2 項的文字是從事業務之人,並未以領有證照為要件,依實務見解無照而實際執行業務者仍屬從事業務之人。
- (B)
敘述正確。依實務見解,業務包含為完成主要業務所附隨的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
- (C)
敘述正確。業務過失以業務上的注意義務為前提,並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標準判斷,此為實務一貫的操作。
- (D)
敘述錯誤。曾經從事而已不再執業者,偶然實施同種行為已欠缺業務的反覆繼續性,依實務見解回到《中華民國刑法》第 276 條第 1 項的普通過失致死罪。
- (E)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實務見解認為該條以犯意聯絡為前提,過失犯之間並無犯意聯絡,故二人共同的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應個別論罪。
記憶點
業務看反覆繼續性與附隨事務,不看證照;過失犯依實務見解各自論罪。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6 條第 1 項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第 2 項則以從事業務之人的業務上過失為加重事由。兩項並列,可以看出加重的理由落在行為人的身分與過失發生的場域,而不在結果本身,結果同樣是致人於死。
要件拆解上,業務過失致死罪要通過四關:第一關是死亡結果;第二關是過失,判斷標準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第三關是行為人從事業務;第四關是該過失發生於業務上。本題選項 (A)、(B)、(D) 都在第三關設陷阱:業務的認定,依實務見解著眼於社會生活上反覆繼續執行的事務,而不以有無證照為斷,也不以主要業務為限;反過來說,已經不再執業的人偶然實施同種行為,就失去反覆繼續的性質,回到普通過失致死罪。
選項 (E) 涉及的是共同正犯與過失犯的關係。《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條文字面只寫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並沒有直接回答過失犯能不能成立共同正犯;實務見解認為共同正犯以犯意聯絡為要件,過失行為人之間欠缺犯意聯絡,因而各自依其過失情節論罪。這一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這也是本專案標示需要實務見解的典型情形。
易混淆的條文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284 條的過失傷害規定,其體例與第 276 條相同,同樣區分普通過失與業務上過失,兩條並列時要看的是結果究竟是死亡還是傷害。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行為人設計成兼職、實習、代班或已經退休的情形,測驗業務概念的邊界;也常把兩名行為人的過失設計成一前一後互相銜接,測驗選項 (E) 所涉的過失犯共同正犯問題。作答時可以固定一個順序:先問有沒有業務身分,再問過失是否發生於業務上,最後才處理數人責任的分配。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