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3 複選 · 本卷 70 題

關於教唆犯與幫助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教唆犯與幫助犯的成立,必須符合從屬性原則
  2. B依限制從屬原則,教唆行為或幫助行為必須正犯著手於違法行為之實行
  3. C對犯意已決者的教唆,仍可成立教唆犯
  4. D依實務見解,被教唆人有等價客體錯誤時,教唆人不成立教唆既遂罪
  5. E對於過失的行為,無法成立教唆犯或幫助犯

正解 ABE — 教唆犯與幫助犯的成立,必須符合從屬性原則;依限制從屬原則,教唆行為或幫助行為必須正犯著手於違法行為之實行;對於過失的行為,無法成立教唆犯或幫助犯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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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與第 30 條幫助犯的成立要件,以及共犯從屬性原則在現行法上的定位。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兩項條文的文字都指向他人實行犯罪行為,教唆犯與幫助犯因而無法脫離正犯獨立成罪,此即從屬性原則。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正犯著手於違法行為的實行,教唆行為或幫助行為才有可以從屬的對象,這就是限制從屬形式的內容。又教唆與幫助的內容是使他人實行犯罪行為,依通說,對於過失行為不成立教唆犯或幫助犯。故選 ABE。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與第 30 條第 1 項的文字都以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連結點,二者的成立因而受從屬性原則拘束。

  2. (B)

    敘述正確。依限制從屬原則,正犯著手於違法行為的實行之後,教唆行為或幫助行為才有從屬的對象;著手的判斷起點見《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

  3. (C)

    敘述錯誤。對於犯意已決者所為的勸誘,欠缺引起他人犯罪決意的作用,不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所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依通說視其情形可能論以幫助犯。

  4. (D)

    敘述錯誤。被教唆人發生等價客體錯誤時,依實務見解該錯誤不影響教唆人的責任,教唆人仍成立教唆既遂罪,與本選項的結論相反。

  5. (E)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與第 30 條第 1 項的行為描述是教唆或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過失行為欠缺可供從屬的犯罪決意。

記憶點

共犯從屬於正犯的著手;犯意已決者的情形走幫助犯,過失行為無從教唆或幫助。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把《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的文字拆開來看,教唆犯的要件有三:一是教唆行為,二是被教唆人因而生犯罪決意,三是被教唆人實行犯罪行為。第三個要件就是從屬性的所在。現行條文的文字是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正犯未著手實行時,教唆行為即無所從屬,這是選項 (A)、(B) 的規範基礎。

幫助犯的部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相對地,《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兩項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對教唆犯與幫助犯設定的法律效果並不相同,考題常在這一組對照上出題。

容易與本題混淆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該項處理的是身分犯的共犯問題,與本題所問的從屬性原則是兩個不同層次:一個問有沒有正犯的違法行為可供從屬,一個問無身分者能不能參與身分犯。

選項 (C) 與 (D) 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對犯意已決者再行勸誘應如何評價、被教唆人發生等價客體錯誤時教唆人的罪責如何認定,條文都沒有直接規定,要靠通說與實務見解處理,這也是本題把兩個學理爭點放進複選題的用意。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設計正犯僅止於預備階段而問教唆人的罪責,或以幫助行為發生在既遂之後測驗幫助的時點,也常以片面幫助的情形測驗《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後段所定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的意義。整理成一句話:教唆與幫助的可罰性都建立在正犯已經著手實行違法行為這個基礎上,而正犯有沒有罪責則不在從屬的範圍內,這正是限制從屬形式與極端從屬形式的分水嶺。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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