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故與乙發生口角,基於傷害之故意,將乙毆打成傷,送醫急救,乙具狀告訴甲傷害。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檢察官起訴甲犯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審理中,乙因傷重致死,法院對乙死亡事實不得合一審判
- B地方法院判決甲傷害罪刑後,乙因傷重致死,檢察官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對乙死亡事實應合一審判
- C地方法院判決甲傷害罪刑確定後,乙因傷重致死,檢察官對死亡事實得另行起訴
- D地方法院判決甲傷害罪刑確定後,乙因傷重致死,乙之家屬得以發現新事實對原判決聲請重新審判
- E檢察官起訴甲犯傷害罪嫌,法院判決甲無罪確定後,乙因傷重致死,檢察官對乙死亡事實不得另行起訴
正解 BE — 地方法院判決甲傷害罪刑後,乙因傷重致死,檢察官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對乙死亡事實應合一審判;檢察官起訴甲犯傷害罪嫌,法院判決甲無罪確定後,乙因傷重致死,檢察官對乙死亡事實不得另行起訴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70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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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傷害致死的加重結果與原起訴事實是否同一案件,涉及審判不可分與確定判決既判力的範圍。
正解理由
依實務見解,乙的死亡結果是甲傷害行為的加重結果,與起訴的傷害事實屬同一案件,起訴的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該項只規定誰得上訴;上訴後第二審得就同一案件的全部審判,是實務見解的操作,高等法院因而應就死亡事實合一審判。至於判決確定後,《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 款規定:「一、曾經判決確定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故選 BE。
逐項排除
- (A)
敘述錯誤。地方法院審理中案件尚未確定,死亡結果與起訴的傷害事實屬同一案件,依實務見解應合一審判。
- (B)
敘述正確。檢察官提起上訴後案件全部移審,依實務見解高等法院應就乙死亡的事實合一審判。
- (C)
敘述錯誤。判決確定後既判力及於同一案件的全部,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 款,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不得另行起訴。
- (D)
敘述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422 條柱句規定:「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須具備該條所列情形,本選項所稱由被害人家屬以發現新事實聲請重新審判,與該條不合。
- (E)
敘述正確。無罪判決確定後,既判力同樣及於同一案件的全部,檢察官同受《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 款拘束,不得另行起訴。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是同一案件,傷害與傷害致死屬同一犯罪事實;
- 要件二是案件是否確定,未確定者由上訴審合一審判,已確定者不得再訴。
記憶點
沒確定就合一審判,確定了就一事不再理;再審有法定原因,不是家屬發現新事實就能聲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四個選項圍繞同一個軸線:加重結果發生的時點落在訴訟程序的哪一個階段。傷害致死是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結合而成的加重結果犯,就訴訟法而言,起訴的傷害事實與其後發生的死亡結果屬於同一案件,依實務見解對案件單一性的操作,一部起訴的效力及於這個犯罪事實的全部。
案件未確定時,檢察官的上訴權見《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該項的文字只回答誰得上訴,對上訴後第二審的審判範圍並未規定;死亡事實之所以能由第二審一併審判,靠的是實務見解對同一案件與上訴不可分的操作,這是選項 (B) 的依據;相對地,選項 (A) 把第一審審理中的情形說成不得合一審判,方向剛好相反。
案件確定後則進入既判力的領域。判決確定後就同一案件不得再行追訴。《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柱句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其第 1 款規定:「一、曾經判決確定者。」這一款是直接對檢察官下的命令,而 (C)、(E) 兩個選項問的正是檢察官得不得就死亡事實另行起訴,答案因此可以從這一款直接讀出來。至於《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其柱句是:「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規範的對象是法院的判決,且逐款讀完,該條七款並不包含判決確定後另行起訴的情形,不能拿來承擔這一步。選項 (C) 與 (E) 分別以有罪確定與無罪確定為前提,結論都是不得另行起訴。
選項 (D) 混淆的是再審制度。《刑事訴訟法》第 422 條第 2 款規定:「二、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者。」可見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有其法定原因;此外《刑事訴訟法》第 425 條規定:「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再審也有時間限制。本選項所稱重新審判並非法定用語,其所描述的聲請方式與上開規定不合。
本題的決定性判準是同一案件的認定與既判力的客觀範圍,這兩件事在條文字面上沒有完整的答案,要靠實務見解補充。《刑事訴訟法》該次修正另有定於 107 年 1 月 1 日始行施行的部分,讀者查閱條文時宜留意各條的施行日期。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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