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2 單選 · 本卷 70 題

公務員甲於辦理工程招標案時,欲圖利競標廠商,因招標瑕疵,致其行為未生圖利結果,經檢察官以圖利罪未遂犯起訴。因圖利罪之法律修正,不再處罰未遂之行為。若甲之圖利未遂行為係在裁判確定前,其法律適用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之圖利未遂行為,係在法律變更前所為,故無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
  2. B甲之圖利未遂行為,應依罪刑法定原則之要求,逕依行為時的法律規定論處,不需考慮法律變更問題
  3. C甲之圖利未遂行為,有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應適用新修正之法律規定,不得再對甲為論罪科刑
  4. D甲之圖利未遂行為,有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且應適用行為時法作為論罪科刑依據

正解 C — 甲之圖利未遂行為,有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應適用新修正之法律規定,不得再對甲為論罪科刑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行為後處罰規定遭刪除時之從舊從輕比較適用,以及未遂犯之處罰須有特別規定。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圖利罪之修正既已不再處罰未遂行為,該變更對甲有利,依但書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新法。又《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新法既未就圖利未遂設處罰之特別規定,甲之行為即失其可罰性,不得再對之論罪科刑。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法律變更之比較,本即以行為時法與行為後法之對照為內容;甲之行為在變更前所為,恰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1 項比較適用之前提。

  2. (B)

    錯。《中華民國刑法》第 1 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該條要求處罰須有行為時法之明文,並未排除同法第 2 條第 1 項但書之從輕比較。

  3. (C)

    對。有比較適用問題,比較結果應適用新修正之法律,其效果為不得再對甲論罪科刑。

  4. (D)

    錯。行為時法處罰圖利未遂,較新法不利於行為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1 項但書應適用新法,不得以行為時法作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 圖利罪刪除未遂之處罰;
  2. 要件二(比較新舊法)→ 新法不罰未遂,較有利於甲;
  3. 要件三(適用最有利之法律)→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1 項但書適用新法;
  4. 要件四(未遂之可罰性)→ 依同法第 25 條第 2 項,無特別規定即不罰。

記憶點

處罰規定遭刪除是最典型的有利變更,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1 項但書適用新法,其結果是不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1 項的操作分三步:先確定行為時法,再確定裁判時法,最後就兩者之全部罪刑結果整體比較,擇最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之。所謂整體比較,指應把構成要件、法定刑、加重減輕事由、告訴乃論與否等一併納入,不得就有利部分取新法、不利部分取舊法而割裂適用。本題的變更屬處罰範圍之限縮,比較結果最為明確,因為新法對該行為根本不設處罰,行為人所受之不利益為零。

同條各項之分工

《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該項就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另設裁判時法之特別規定,不循第 1 項之比較模式。《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該項處理的是裁判確定後之情形,效果為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本題甲之案件尚在裁判確定前,故適用第 1 項而非第 3 項,兩者的分界就在裁判是否確定,這也是命題者最常設陷阱的位置。

要件拆解之二

《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之成立以著手實行而不遂為前提,其可罰性則另依同法第 25 條第 2 項定之。本題因招標瑕疵致未生圖利結果,屬已著手而不遂,惟新法既未就圖利未遂設處罰明文,可罰性即不存在,法院應為對甲有利之處置。

罪刑法定與從舊從輕的關係

《中華民國刑法》第 1 條所宣示者為處罰須有行為時法之明文,其功能在禁止溯及既往地創設或加重處罰,而非禁止溯及既往地減免處罰。故當新法有利於行為人時,適用新法並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同法第 2 條第 1 項但書正是此一思想的明文化。選項 B 把兩者對立起來,是對罪刑法定原則射程的誤解。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此考點常與罪刑法定原則併考,命題者會把《中華民國刑法》第 1 條與同法第 2 條第 1 項放在一起,測驗考生是否誤以為罪刑法定即等於一律適用行為時法;亦常改以法定刑度變更、構成要件增刪、告訴乃論與否之變更為題型,考驗整體比較而非割裂比較的操作方法。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06 年 刑事法

→ 看 106 年「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全卷 7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