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上比例原則的內容?
- A授權明確性原則
- B手段必要性原則
- C限制妥當性原則
- D目的正當性原則
正解 A — 授權明確性原則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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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憲法上比例原則所包含的子原則,以及授權明確性原則的定位。
正解理由
比例原則的子原則在行政法上已被明文化。《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柱句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第 1 款規定:「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第 2 款規定:「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第 3 款規定:「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這三款依序對應適當性、必要性與狹義比例性,加上操作前提的目的正當性,即司法院大法官審查限制基本權措施時所稱的比例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檢驗的則是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命令時,授權之目的、內容與範圍是否具體明確,與上開三款所處理的手段目的關係分屬不同層次,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授權明確性原則檢驗的是母法的授權條款,與《行政程序法》第 7 條各款無涉,本項即為所求。
- (B)
手段必要性原則對應《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第 2 款所定「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的要求,屬比例原則的內容。
- (C)
限制妥當性原則即狹義比例性,對應《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第 3 款所定損害與利益不得顯失均衡的要求,屬比例原則的內容。
- (D)
目的正當性原則是操作《行政程序法》第 7 條各款的前提,先確認所追求的目的合憲,才進入手段的審查,屬比例原則的內容。
涵攝步驟
- 要件一,題目問的是何者並非比例原則的內容,採排除法;
- 要件二,逐一比對《行政程序法》第 7 條三款,(B)(C)(D) 各有對應;
- 要件三,(A) 找不到對應,即為所求。
記憶點
比例原則管手段與目的的關係,授權明確性管母法的授權寫得夠不夠清楚,兩者站在不同的審查位置。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比例原則的操作是一組逐級遞進的檢驗,而《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把它寫成三款並列的義務:第 1 款問手段有沒有用,第 2 款問是不是同樣有效的方法中最溫和的那一個,第 3 款問代價與所欲達成的利益成不成比例。命題者把授權明確性原則放進四個選項之中,考的正是考生會不會把每一個與基本權限制有關的原則,都當成比例原則的一部分。
易混淆條文對照
與授權明確性原則距離最近的落點,是法規命令的合法性要件。《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把這一條與《行政程序法》第 7 條並列,可以看出前者處理的是命令有沒有法律授權、授權夠不夠,後者處理的是措施本身的手段與目的關係,兩組要件各自獨立,不能互推。
與明確性原則的區隔
《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這一條講的是行政行為內容的明確性,與法律授權的明確性又是兩件事。三者常在同一題並陳,分辨的方法是先問被檢驗的對象是誰:是法律的授權條款、是依授權訂定的命令,還是個案上的具體措施。
版本狀態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當時,《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第 5 條與第 158 條的文字即如上引,適用的是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公布、105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版本。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這一組原則另常改問為:以四個選項並列適當性、必要性、狹義比例性與法律明確性,要考生挑出不屬於比例原則者;或改問違憲審查密度與比例原則的關係。判斷順序不變:先定位被審查的對象,再看該原則檢驗的是授權、是內容,還是手段與目的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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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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