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涉外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夫妻得以書面合意選定任一國家之法律
- B夫妻應以公證合意選定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
- C夫妻無合意選法時,應先適用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
- D夫妻無合意選法時,應先適用夫妻共同之本國法
正解 D — 夫妻無合意選法時,應先適用夫妻共同之本國法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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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涉外夫妻財產制的準據法,包括合意選法的範圍與方式,以及無合意時的補充連結順序。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可知合意選法有兩道界限:方式上要以書面為之,範圍上以夫妻一方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為選擇對象。夫妻沒有合意或合意無效時,同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夫妻無前項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項之法律無效時,其夫妻財產制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
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補充連結因此排成三個階梯,第一階是夫妻共同之本國法,關係最切地之法律位在最後一階。選項 (D) 正確描述了第一階,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同法第 48 條第 1 項所許的合意對象是夫妻一方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並非任何國家的法律,本項把選擇範圍放大,敘述錯誤。
- (B)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第 1 項所定的方式是書面合意,本項所列的選擇對象與該項相符,但把方式改成公證合意,敘述錯誤。
- (C)
依同法第 48 條第 2 項,關係最切地之法律位在階梯的最後一階,而非最先適用,本項把順序顛倒,敘述錯誤。
- (D)
夫妻無合意選法時,依同法第 48 條第 2 項應先適用夫妻共同之本國法,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有無書面合意;
- 要件二,合意的對象是否為夫妻一方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
- 要件三,欠缺有效合意時,依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婚姻關係最切地法的順序遞補。
記憶點
夫妻財產制先看書面合意,合意對象是一方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沒有合意就走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地三階梯。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夫妻財產制的選法規則有三個層次,本題四個選項分別打在前兩層。
第一層是有限度的當事人意思自主。身分關係的選法原則上不容當事人自由選擇,夫妻財產制卻是少數的例外,因為它的重心在財產秩序而非身分本身。但這個自由被兩道界限框住:一是方式,要以書面為之,目的在使選法有明確的證據並提醒當事人慎重;二是範圍,選擇對象是夫妻一方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避免當事人挑選一個與婚姻毫無牽連的法律。選項 (A) 打破了範圍的界限,選項 (B) 則變更了方式的要求,兩者都與條文不符。
第二層是無合意時的階梯式補充連結。共同本國法排在最前,因為國籍最能表徵夫妻共同的身分歸屬;其次是共同住所地法,表徵共同生活的所在;最後才是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作為前兩階都落空時的收尾。這種由固定連結漸次過渡到彈性連結的設計,同時兼顧安定性與妥當性,也出現在婚姻的效力與離婚的規定中,可以一起記憶。選項 (C) 之所以錯,正是把最後一階提到最前面。
第三層是對第三人的保護與不動產的特別規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規定,關於夫妻之不動產,如依其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不動產所在地國若對夫妻不動產設有特別規範,該規範優先。至於交易安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9 條規定:「夫妻財產制應適用外國法,而夫妻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者,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對該善意第三人之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外國法上的夫妻財產制不因涉外因素而使我國境內的善意第三人受不測損害。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合意選法的時點與變更、問夫妻財產制與繼承的界線,或給一組夫妻不同國籍但同住一地的事實要求判斷應適用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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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