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憲法基本國策章之國防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 B現役軍人得兼任文官
- C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 D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
正解 B — 現役軍人得兼任文官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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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憲法就國防與軍隊所設的規定,尤其文武分立與現役軍人兼職的禁止。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中華民國憲法》第 140 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條文寫的是不得兼任,本項卻寫成現役軍人得兼任文官,方向與該條相反,故選 B。這一條與同法就軍隊中立所設的規定合起來,構成憲法上文武分立的基本架構:軍人的職務與文官的職務不得由同一人同時擔任,以免軍事力量介入一般行政。
逐項排除
- (A)
《中華民國憲法》第 137 條第 2 項規定:「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本項所稱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與該項文字相符,敘述正確。
- (B)
《中華民國憲法》第 140 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本項與該條所定相反,為錯誤選項。
- (C)
《中華民國憲法》第 139 條規定:「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本項與該條文字相符,敘述正確。
- (D)
《中華民國憲法》第 138 條規定:「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本項與該條前段文字相符,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題目問錯誤者,故逐項回到條文比對;
- 要件二,(A)(C)(D) 分別對應《中華民國憲法》第 137 條第 2 項、第 139 條、第 138 條,文義相符;
- 要件三,(B) 與《中華民國憲法》第 140 條的禁止規定方向相反,即為所求。
記憶點
憲法就國防連寫四條:目的與組織法定、軍隊超出黨派、武力不得為政爭工具、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中華民國憲法》第 137 條第 1 項規定:「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第 1 項定的是國防的目的,第 2 項定的是國防組織的法律保留,兩項各有各的射程。接著《中華民國憲法》第 138 條把軍隊定位為國家的軍隊而非個人或黨派的軍隊,《中華民國憲法》第 139 條從相反方向禁止以武裝力量為政爭工具,《中華民國憲法》第 140 條則把禁止的對象落到具體的人身上。命題者把《中華民國憲法》第 140 條的否定句改成肯定句,陷阱就設在這一個字。
易混淆條文對照
憲法上關於兼職禁止的規定不只一條,各有各的主體,只能並列不能互推。《中華民國憲法》第 75 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中華民國憲法》第 103 條規定:「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中華民國憲法》第 140 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三條所禁止的對象分別是立法委員、監察委員與現役軍人,禁止的內容也不相同,作答時要看清楚題目問的是哪一種身分。
相關的軍人地位規定
《中華民國憲法》第 9 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中華民國憲法》第 36 條規定:「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前者處理軍事審判的人的範圍,後者處理軍隊的最高統率權歸屬,與第 138 條至第 140 條合起來,可以看出制憲者對軍隊採取的是國家化與去黨派化的一貫立場。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此一考點常改問為:軍人是否得兼任文官、軍事審判得否及於非現役軍人、國防組織應以法律或命令定之。也常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4 項所定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之設置合併出題,該項規定:「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同樣採取組織法定的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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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