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4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物權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住所於我國的美國人甲,就其在我國的 A 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而向我國法院起訴確認其對周圍地之法定通行權存在,我國法院應適用我國法決定法定通行權是否存在
  2. B我國的甲公司將木材一批託運我國的乙航運公司以其貨輪運往法國,乙航運公司之履行輔助人即法國的丙公司以乙公司積欠運費及報關費為由,於法國馬賽港留置甲公司所託運之木材,丙公司係合法抑或違法行使留置權,我國法院應適用法國法決定
  3. C我國人甲,就其在日本的地上權向我國乙銀行設定抵押權,就該抵押權之效力,我國法院應適用我國法決定
  4. D我國人甲於日本留學時,見其日本籍同學乙之手錶甚為喜愛,遂以所有之意思占有並戴在身上2 年。甲回我國定居,是否取得該手錶之所有權,我國法院應適用我國法決定

正解 C — 我國人甲,就其在日本的地上權向我國乙銀行設定抵押權,就該抵押權之效力,我國法院應適用我國法決定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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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物權準據法的連結因素,特別是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與所在地變更時的處理。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這是物權選法的原則。但標的若不是有體物而是權利,權利並無物理上的所在地,同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之成立地法。」選項 (C) 的抵押權是以日本的地上權為標的而設定,屬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其效力應依該地上權的成立地法即日本法決定,而不是依我國法;縱使設定人為我國人、抵押權人為我國銀行,也不改變連結因素,故選項 (C) 的敘述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法定通行權是不動產所有權因相鄰關係而生的內容與限制,A 地在我國境內,依同法第 38 條第 1 項應以我國法決定,敘述無誤。

  2. (B)

    留置權以木材這批動產為標的,木材於法國馬賽港被留置,依同法第 38 條第 1 項應以法國法決定其行使是否合法,敘述無誤。

  3. (C)

    以日本地上權為標的的抵押權屬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應依權利之成立地法即日本法,本項改依我國法,敘述錯誤,即為本題所問。

  4. (D)

    同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取得、喪失或變更,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手錶已隨甲由日本移入我國,所在地有變更,在日本的二年占有尚未使時效完成,其完成時手錶已在我國,依我國法決定,敘述無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先辨標的是有體物或權利;
  2. 要件二,標的為有體物者,找所在地,(A) 在我國、(B) 在法國;
  3. 要件三,標的為權利者,找權利的成立地,(C) 為日本;
  4. 要件四,所在地有變更者,找原因事實完成時的所在地,(D) 為我國。

記憶點

物權原則看所在地;標的是權利就看權利成立地;所在地變動就看原因事實完成時在哪裡。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物權準據法的規定看似簡單,實際上有四種連結因素並存,本題把其中三種放進同一道題目。

第一種是所在地法,適用於以有體物為標的的物權。所在地法之所以成為原則,是因為物權具有對世效力,其得喪變更與第三人的信賴密切相關,而第三人最容易查知的就是物的所在地法秩序。選項 (A) 的法定通行權雖然以請求通行的方式呈現,其性質是所有權因相鄰關係所受的限制與擴張,屬不動產物權的內容,因此仍走所在地法;選項 (B) 的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標的木材在法國,留置行為亦在法國,同樣走所在地法。

第二種是權利之成立地法,適用於以權利為標的的物權,例如權利質權、以地上權或其他用益物權為標的的抵押權。權利沒有物理位置,若強行套用所在地法,只能訴諸權利標的物的所在地或權利人的住所地,兩者都不夠穩定;改以權利的成立地為連結,既明確又與該權利的原生法秩序一致。選項 (C) 就是這一族的典型:抵押權的標的是日本的地上權,該地上權成立於日本,因此抵押權的效力依日本法。

第三種是原因事實完成時的所在地法,處理所在地變更的情形。動產可以移動,若逕以裁判時的所在地法為準,當事人只要把動產搬到有利的法域就能改變結果。條文因此把時點固定在原因事實完成之時:取得時效在何地屆滿,就依何地的法律。選項 (D) 的手錶在日本被占有二年後隨甲移入我國,二年之占有尚未使時效完成,時效如屆滿,其屆滿時手錶已在我國,故依我國法。

第四種是船舶依船籍國法、航空器依登記國法的特別規定,處理經常移動而難以認定所在地的運輸工具。與之相鄰的還有託運中動產依目的地法,以及物權法律行為的方式問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9 條規定:「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該物權所應適用之法律。」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智慧財產權依受保護地法、問載貨證券所生法律關係的準據法,或改成動產在託運期間發生所有權移轉而問應適用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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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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