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下列有關居住遷徙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 A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
- B包含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
- C立法機關對於居住遷徙自由之限制,應有法律之依據
- D限制出境並非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
正解 D — 限制出境並非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就居住遷徙自由的內涵與限制所建立的層級化法律保留架構。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以此為據,指出居住遷徙自由包含人民得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及旅行的權利,並包含出境的自由;對役男所為的限制出境措施,屬於對居住遷徙自由的重大限制,其限制的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或由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不得僅以命令為之。本項把限制出境說成並非重大限制,與該號解釋所採的立場相反,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包含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的權利,本項敘述與該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相符。
- (B)
居住自由包含選擇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的自由,這是《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所稱居住自由的內涵,本項敘述正確。
- (C)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對憲法所列舉之自由權利的限制須以法律為之,立法機關限制居住遷徙自由自應有法律依據,本項敘述正確。
- (D)
本項將限制出境定性為非重大限制,與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採的重大限制立場相反,為錯誤選項。
涵攝步驟
- 要件一,限制出境所干預者→《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之居住遷徙自由;
- 要件二,干預強度→依該號解釋屬重大限制;
- 效果,須有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D) 之敘述不能成立。
記憶點
遷徙自由包含出境,限制出境是重的那一端,重的那一端要法律自己來寫。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分辨點
限制出境究竟屬於重大限制或輕微限制,《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與第 23 條的文字都沒有寫,這個強度的判斷來自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該號解釋在理由書中建立了所謂層級化法律保留: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身自由者,須以制定法律的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得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但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至於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規範。
易混淆條文對照
與授權密度直接相關的實定法落點在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把這三處並列,可以看出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講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在行政程序法上有對應的合法性要件。
國際人權法的位置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 2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遷徙自由與離去本國的自由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亦有規定,該公約經施行法賦予國內法律效力後,成為解釋居住遷徙自由時可資參照的規範,惟其具體條文內容應以該公約現行文本為準。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此一考點常改問為: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的授權是否明確、欠稅人限制出境的合憲性、入出國許可制與遷徙自由的關係。判斷順序不變:先確認干預的基本權為何,再確認干預強度,最後決定應採取的法律保留密度。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