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有關受刑人之書信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投寄報章雜誌之文稿須無礙監獄信譽,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
- B受刑人發送書信予其他受刑人造成心理壓力,與監獄紀律無關,不得加以限制
- C監獄行刑法規定監獄長官檢閱書信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與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
- D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規定,受刑人撰寫題意正確之文稿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與法律保留原則無涉
正解 A — 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投寄報章雜誌之文稿須無礙監獄信譽,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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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就受刑人書信檢查與投稿限制所作的合憲性審查。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敘述正確者。監獄行刑法就受刑人投寄報章雜誌之文稿所設的限制,其中要求文稿須無礙監獄信譽的部分,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認為與所欲達成的監獄安全及秩序目的之間欠缺實質關聯,對受刑人的表現自由構成過度限制,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本項所述與該號解釋的結論相同,故選 A。至於監獄長官為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而檢查書信,該號解釋認為屬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所必要,並未宣告違憲;受刑人與其他受刑人往來書信若涉及監獄紀律,亦非全然不得限制。
逐項排除
- (A)
該號解釋就無礙監獄信譽此一要件,認為與監獄秩序、安全及受刑人教化目的欠缺實質關聯,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本項為正確選項。
- (B)
該號解釋認為書信內容若涉及監獄紀律的維持,仍得在必要範圍內加以限制,本項把此類情形與監獄紀律完全切開,敘述不正確。
- (C)
該號解釋認為檢查書信有無夾帶違禁品,屬維護監獄安全所必要,未因此宣告違憲,本項敘述不正確。
- (D)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屬法規命令,就受刑人投稿設下限制,涉及對人民自由權利的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相關,本項稱與法律保留原則無涉,敘述不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受限制的基本權→表現自由與秘密通訊自由;
- 要件二,限制的手段→檢查、閱讀、刪除、投稿條件;
- 要件三,手段與目的有無實質關聯→無礙監獄信譽一項欠缺關聯;
- 效果,該部分違憲。
記憶點
檢查有無夾帶違禁品可以,管到文稿的立場與監獄的面子不行。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分辨點
本題的決定性文本是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的具體條文,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對各該條文所作的分段審查,其分辨點不在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的任何一條,而在該號解釋的意旨;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之具體條次,應以各該法規現行條文為準。
審查結構的拆解
該號解釋把系爭規定拆成三塊分別審查:其一是檢查書信有無夾帶違禁品,屬秘密通訊自由的限制,因與監獄安全直接相關而獲維持;其二是閱讀書信內容並得刪除,因未區分書信種類與限制目的,逾越必要範圍;其三是投寄報章雜誌文稿所須具備的條件,其中涉及監獄信譽與文稿立場者,與監獄行刑的目的欠缺實質關聯。四個選項分別測驗這三塊的結論,只要把三塊記混,就會選錯。
法律保留的位置
選項 (D) 所涉的是施行細則得否自行設下限制。《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由該項第 2 款可知,法規命令若在無法律授權的情形下限制人民自由權利,即屬無效,施行細則自不可能與法律保留原則無涉。
易混淆基本權的並列
《中華民國憲法》第 12 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書信檢查所干預者為前者,投稿限制所干預者則是表現自由,兩者的審查標準與結論在本號解釋中並不相同,作答時要先分清楚題目問的是哪一塊。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此一考點常改問為:受刑人的閱讀書籍限制、接見通信對象的限制、受刑人得否提起行政訴訟等。判斷順序不變:先確定受限制的基本權,再確定限制手段,最後檢驗手段與監獄行刑目的間的關聯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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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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