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8 歲,為中華民國籍人,乙 25 歲單身,為德國籍人。乙欲收養甲為養子,關於甲、乙之收養年齡差距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適用中華民國法
- B適用德國法
- C甲適用中華民國法,乙適用德國法
- D選擇適用中華民國法或德國法
正解 C — 甲適用中華民國法,乙適用德國法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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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涉外收養的成立要件應適用何國法律,以及收養年齡差距這項要件在選法上如何處理。
正解理由
本項所涉之收養成立及終止之準據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有明文。該規定就收養的成立採分別適用主義,也就是收養者的要件依收養者的本國法,被收養者的要件依被收養者的本國法,各自檢驗、各自滿足;與此相對,收養及其終止的效力則統一依收養者的本國法,因為效力涉及收養關係成立後的身分安排,宜由收養者一方的法律統一規範。收養年齡差距是收養能否成立的實質要件,且同時牽涉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雙方,因此要分別依各自的本國法檢驗:被收養者甲為中華民國人,就甲的部分依中華民國法;收養者乙為德國人,就乙的部分依德國法。兩者都符合各自本國法所定的年齡要求時,收養始能成立,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逕行適用中華民國法,等於把收養者乙的要件也交給被收養者的本國法檢驗,與分別適用主義不符,本項錯誤。
- (B)
逕行適用德國法,等於把被收養者甲的要件交給收養者的本國法檢驗,同樣與分別適用主義不符,本項錯誤。
- (C)
甲的要件依其本國法即中華民國法,乙的要件依其本國法即德國法,本項正確。
- (D)
選擇適用是使某一法律關係易於成立的立法技術,收養的成立要件並未採此種選擇連結,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爭點為收養能否成立,屬收養的成立問題;
- 要件二,成立問題採分別適用主義;
- 要件三,被收養者甲為我國人,適用中華民國法;
- 要件四,收養者乙為德國人,適用德國法。
記憶點
收養的成立各查各的本國法,收養的效力才統一看收養者的本國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收養在國際私法上被拆成兩塊處理:成立與終止是一塊,效力是另一塊,兩塊的連結因素並不相同,這是本題的核心。
成立與終止採分別適用主義。理由在於收養同時改變兩個人的身分:對收養者而言是取得親權與扶養義務,對被收養者而言是脫離原生家庭而進入新的親子關係。兩人各自的本國法對此都有正當的規範利益,因此不宜由其中一方的法律片面決定。實務上的操作方式是,把各國法上的收養要件逐項歸類:屬於收養者的要件,例如收養者的年齡下限、有無配偶及其同意、有無犯罪紀錄,依收養者本國法;屬於被收養者的要件,例如被收養者的年齡上限、本生父母的同意、被收養者本人的同意,依被收養者本國法;至於同時牽涉雙方的要件,例如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的年齡差距、有無一定親屬關係的限制,則要雙方本國法都滿足,也就是所謂的併行適用。本題問的正是年齡差距這種雙面要件,答案因而落在分別適用。
效力則統一依收養者的本國法。收養成立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與本生父母關係的存續與否、姓氏與繼承地位等,都是圍繞收養者的家庭而展開,統一由收養者的本國法規範,可以避免同一個收養關係在不同面向適用不同法律而互相矛盾。終止則回到與成立相同的處理方式。
與收養相鄰而容易混淆的是認領與子女身分的規定:認領的成立採選擇適用,只要依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一方的本國法認領成立即可成立,其目的在使認領易於成立;認領的效力則依認領人的本國法。相較之下,收養的成立採的是併行檢驗而非選擇適用,兩者的立法取向剛好相反,考題很喜歡把它們放在同一份試卷上互相干擾。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收養成立後養子女的繼承地位、問收養的效力應否及於本生父母的親權消滅,或改成雙方本國法對年齡差距要求不同而問收養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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