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籍甲夫與日本籍乙妻二人婚後共同住在美國加州洛杉磯市,生有一子丙。結婚 3 年後因習慣不合而離婚,就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丙之親權之歸屬,下列何者為我國法院應適用之法律?
- A中華民國法
- B日本法
- C美國加州法
- D美國華盛頓特區法
正解 C — 美國加州法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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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歸屬的準據法,以及子女具多重國籍且其本國為複數法域時如何確定準據法。
正解理由
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由何方行使負擔,屬父母與子女間的法律關係。本項所涉之父母與子女間法律關係之準據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有明文,該規定以子女的本國法為連結因素。丙的父為中華民國人、母為日本人,又出生於採出生地主義的美國,因而同時具有數個國籍,應以與其關係最切的國籍定其本國法;丙自出生起與父母同住美國加州洛杉磯市,故其本國法為美國法。美國各州的親屬法內容不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 條規定:「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其國內法律因地域或其他因素有不同者,依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不明者,適用該國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法律。」丙的居住地為加州洛杉磯市,與丙關係最切者為加州,故我國法院應適用美國加州法,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中華民國法是父的本國法,本類法律關係的連結因素是子女的本國法,本項錯誤。
- (B)
日本法是母的本國法,同樣不是所採的連結因素,本項錯誤。
- (C)
丙的本國法為美國法,美國為複數法域國家,關係最切的法域為其生活所在的加州,本項正確。
- (D)
華盛頓特區與丙在題目事實中沒有任何連結,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爭點為親權歸屬;
- 要件二,連結因素為子女的本國法;
- 要件三,丙有多重國籍,以關係最切的美國國籍定其本國法;
- 要件四,美國為複數法域國,依關係最切的加州法。
記憶點
親權看子女的本國法;多重國籍找關係最切的國籍,複數法域再找關係最切的州。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三層連結疊在一起,每一層都可能單獨成為考點。
第一層是法律關係的定性。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歸屬,在我國國際私法的體例中不歸入離婚的效力,而歸入父母與子女間的法律關係。這個安排的用意在於:離婚是父母之間的事,親權則是子女的事,應以子女的利益為中心,因此連結因素選定子女的本國法,而不是夫妻的共同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若把它誤放進離婚的效力,就會走向夫妻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婚姻關係最切地法的三段階梯;但本題甲為中華民國人、乙為日本籍,第一階的共同本國法在本題根本不存在,階梯必然往下走到共同住所地法或婚姻關係最切地,而依題目事實,二人婚後共同生活於加州洛杉磯,這兩者都指向美國加州法。
換言之,把親權歸屬誤放進離婚的效力,在本題改變的是說理的路徑,而不是最後的結論,這也正是這一題最容易讓人誤以為自己答對的地方。選項 (A) 與 (B) 的誘答力另有來源:它們分別是父與母的本國法,考生若把連結因素誤記成父母之一方的本國法,就會挑走這兩項。
第二層是多重國籍的處理。丙的父為中華民國人,依我國國籍法屬人主義的規定取得我國籍;其母為日本人,依日本法亦可能取得日本籍;出生於美國,依美國的出生地主義取得美國籍。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我國法採關係最切國籍說,也就是由法院衡量住居所、生活重心、語言文化、財產所在等因素,決定何一國籍最能表徵當事人的生活關係。丙自出生即與父母同住加州洛杉磯,關係最切的國籍為美國。要留意的是,我國舊法曾採內國國籍優先的立場,遇當事人兼有我國籍時逕以我國法為其本國法,民國 99 年修正後改採關係最切說,本題正是針對這個改變設計。
第三層是複數法域國的處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 條採兩階段:先看該國自己的區際選法規則,不明時才由法院尋找與當事人關係最切的法域。美國沒有統一的聯邦區際私法規則,實務上多半進入第二階段。丙的生活重心在洛杉磯,加州因而是關係最切的法域,這也是選項 (D) 之所以錯誤的原因:華盛頓特區在題目事實中與丙毫無連結。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子女身分、認領、收養等身分關係的連結因素差異,或把居住地改成父母離婚後分居兩州,要求判斷何州法為關係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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