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0 單選 · 本卷 75 題

A 國人甲與居住於臺北之中華民國人乙締結螺絲釘買賣契約,未明示選定應適用之法律,若兩人於締約後對於契約之效力有爭執,應依何國法律決定其內容?

  1. A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2. B依當事人默示之意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
  3. C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
  4. D依物之所在地法

正解 A — 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涉外契約當事人未選定準據法時,契約的成立及效力應依何法決定。

正解理由

買賣契約屬於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意思是第一順位的連結因素。本題甲乙締約時未明示選定應適用的法律,即進入第二順位,同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可知欠缺明示選法時,直接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決定契約的內容與效力。

同法第 20 條第 3 項並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本題應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當事人未明示選定準據法時,契約的成立及效力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本項正確。

  2. (B)

    依同法第 20 條第 2 項,欠缺明示意思時即直接進入關係最切之法律,不再另行探求默示意思,本項錯誤。

  3. (C)

    契約準據法不以當事人一方的本國法決定,國籍在本條中不是連結因素,本項錯誤。

  4. (D)

    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權的連結因素,同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買賣契約的債之效力不改依所在地法,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系爭法律關係為法律行為所生之債;
  2. 要件二,當事人有無明示選法,事實上為無;
  3. 要件三,因而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4. 要件四,判斷關係最切時,得以特徵性履行人行為時的住所地法為推定起點。

記憶點

契約選法三段式:明示意思、關係最切、特徵性履行推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涉外契約的選法規則在民國 99 年修正後有一個關鍵的改變,本題的選項 (B) 就是針對這個改變而設。

修正前的條文允許在當事人沒有明示意思時探求默示意思,實務上常出現法院從管轄合意、契約用語、貨幣種類等間接情事推論出所謂默示合意的情形,結果是把法院的裁量包裝成當事人的意思,既不透明也不安定。修正後改為兩段:有明示意思者依其意思,無明示意思或明示意思無效者,直接依關係最切之法律。默示意思不再是獨立的第二順位,而是被吸收進關係最切的判斷因素之中。理解了這個沿革,就會知道 (B) 為什麼是錯的:它把已經被刪去的順位重新放回來。

第二層是關係最切之法律要如何操作。條文設有特徵性履行的推定:在雙務契約中,金錢給付通常不具特徵,非金錢給付一方所負的債務才足以表徵該契約的類型,因此以該當事人行為時的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本題是螺絲釘買賣,特徵性履行是出賣人交付買賣標的物的義務,若甲為出賣人,其行為時的住所地法即為推定起點。要注意這是推定而非擬制,法院仍得依契約整體情事認定另有更密切的法律。另有一項但書:就不動產所為的法律行為,改以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第三層是與物權準據法的界線。買賣契約會同時牽動債權與物權兩個層面: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屬債之關係,走契約選法規則;標的物所有權何時移轉、有無善意取得,則屬物權問題,依物之所在地法。選項 (D) 正是把這兩個層面混在一起。

易混淆的相鄰規定還有票據上權利的選法,其結構與契約類似而順位不同:無明示意思時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依付款地法,並未使用關係最切的表述。把兩條並列記憶,可以避免在考場上互相套用。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明示合意選定的準據法是否須與契約有牽連、問消費者契約或勞動契約有無特別保護,以及問特徵性履行推定得否被推翻。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07 年 公法

→ 看 107 年「綜合法學(一)・公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