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6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分別向乙、丙、丁借款總金額為 1,500 萬元,因甲投資不利,散盡家產,只剩自己住的公寓一棟,甲為避免最後的財產被債權人執行,乃與戊串通做假買賣,並將公寓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為保全自己之債權,得以甲之名義,請求戊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
  2. B乙為保全全體債權人之債權,得以甲之名義,請求戊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
  3. C乙為保全全體債權人之債權,得向法院聲請撤銷甲與戊間之詐害債權行為
  4. D乙為保全全體債權人之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代位甲請求戊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

正解 D — 乙為保全全體債權人之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代位甲請求戊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6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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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債權人代位權之行使名義,以及其與撤銷權適用對象之區別。

正解理由

甲與戊串通所為之假買賣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均不生效力,甲對戊仍有請求塗銷該移轉登記之權利(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惟甲怠於行使。《民法》第 242 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乙為甲之債權人,得以自己之名義代位行使甲對戊之塗銷登記請求權,其保全效果並及於全體債權人。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民法》第 242 條明定代位權應由債權人以自己之名義行使,本選項寫成以甲之名義,錯在行使名義。

  2. (B)

    本選項雖正確指出保全全體債權人之效果,仍以甲之名義行使,與《民法》第 242 條所定要件不符。

  3. (C)

    《民法》第 244 條第 2 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撤銷權之客體須為有效成立之詐害行為,本件買賣及移轉登記既係串通而不生效力,並無可供撤銷之行為,本選項錯在制度選擇。

  4. (D)

    乙以自己之名義代位甲請求戊塗銷移轉登記,符合《民法》第 242 條所定要件,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債權存在)→ 乙對甲有借款債權;
  2. 要件(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 甲不向戊請求塗銷;
  3. 要件(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 塗銷登記請求權非一身專屬;
  4. 要件(以自己之名義)→ 乙自為原告、戊為被告;
  5. 效果→ 乙得代位請求戊塗銷該移轉登記,回復甲之責任財產。

記憶點

代位權要用自己的名字告,撤銷權則要先有一個有效成立的詐害行為可以撤。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民法》第 242 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代位權之要件有四: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債權;債務人有權利可資行使而怠於行使;行使該權利為保全債權所必要;該權利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行使方式則由本文明定為以債權人自己之名義為之,故於訴訟上乙為原告、戊為被告,甲並非當事人,本題 (A)(B) 兩個選項即因此不能成立。

易混淆條文對照

《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 244 條第 2 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兩項並列可見,撤銷權以債務人所為之行為為客體,且須聲請法院為之;代位權則不待法院形成裁判。本件假買賣既不生效力,欠缺可供撤銷之客體,只能走代位途徑。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命題者常把假買賣改成低價賤賣或無償贈與,答案即轉為撤銷權;或加入戊為善意之事實,測試《民法》第 244 條第 2 項之主觀要件;亦有再問乙得否併聲請命戊回復原狀。

實務見解的位置

通謀虛偽之移轉登記應循代位塗銷而非撤銷之途徑,係實務長期見解,條文本身僅分別規定兩種制度之要件,並未指明其適用順序。

保全債權的兩把工具如何分工

《民法》第 242 條與《民法》第 244 條同屬債權保全制度,但適用的前提正好相反。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的消極不作為:他有權利卻不行使,債權人代他行使,責任財產因而回復應有的狀態,行使時以債權人自己之名義為之,不必經法院形成裁判。撤銷權針對的則是債務人的積極作為:他做了一個有效但有害於債權的行為,債權人聲請法院把它撤銷掉。本題甲與戊之假買賣因串通而不生效力,責任財產在法律上根本沒有真正離開甲,欠缺的只是登記外觀之塗銷,因此需要的是代位而非撤銷。(C) 之所以是最具迷惑性的誘答,正因它把外觀上的移轉誤認為法律上有效的處分。解此類題目時,先判斷該行為在實體法上是有效、無效或效力未定,再決定用哪一把工具,順序顛倒過來,就容易在無效的行為上硬套撤銷權而誤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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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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