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現年 8 歲,於操作戰鬥陀螺時,不慎擊破鄰居乙之玻璃窗。下列有關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 A由甲之法定代理人單獨對乙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甲於行為時有識別能力
- B由甲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對乙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甲於行為時有識別能力,且其法定代理人業已舉證證明監督並未疏懈
- C由甲單獨對乙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甲於行為時有識別能力,且其法定代理人業已舉證證明監督並未疏懈
- D由甲單獨對乙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甲於行為時無識別能力
正解 C — 由甲單獨對乙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甲於行為時有識別能力,且其法定代理人業已舉證證明監督並未疏懈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4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未成年人之侵權行為責任,以及法定代理人舉證免責後之責任歸屬。
正解理由
甲現年 8 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甲操作戰鬥陀螺擊破玻璃時具識別能力,本應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惟《民法》第 18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法定代理人既已舉證證明監督未疏懈而免責,責任即由行為人甲單獨承擔。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甲行為時有識別能力,依《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本應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而非由法定代理人單獨負責,本選項錯在責任主體。
- (B)
法定代理人既已依《民法》第 187 條第 2 項舉證免責,即不再與甲連帶負責,本選項錯在忽略免責之效果。
- (C)
甲有識別能力,而法定代理人舉證免責,責任由甲單獨負擔,本選項正確。
- (D)
依《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係由法定代理人負賠償責任,不會導出甲單獨負責之結論,本選項錯在識別能力之認定與其效果。
涵攝步驟
- 要件(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不法侵害)→ 甲擊破乙之玻璃窗;
- 要件(行為時有識別能力)→ 題示為有;
- 效果一→ 甲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
- 要件(監督未疏懈之舉證)→ 已具備;
- 效果二→ 法定代理人免責,連帶關係不復存在,由甲單獨負責。
記憶點
識別能力決定誰要負責,監督舉證決定法定代理人能不能脫身,兩個開關要分開扳。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該項以識別能力為分水嶺:有識別能力則行為人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無識別能力則行為人不負責任而改由法定代理人負責。識別能力是對自己行為在法律上應負責任之辨識能力,與行為能力並非同一概念,年僅 8 歲之人並非當然欠缺識別能力,本題選項即已將其設定為有。
易混淆條文對照
《民法》第 18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該項為法定代理人之舉證免責規定,採推定過失,舉證責任落在法定代理人一方;《民法》第 187 條第 3 項另規定,於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聲請,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其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屬衡平責任。三項並列,即可看出本題的兩個開關與一道補充規定。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命題者常改動識別能力之有無、舉證是否成功,或把被害人改為向法院聲請衡平賠償;亦有把甲改成 16 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測試同一項是否一體適用於兩種行為能力欠缺者。
實務見解的位置
識別能力之個案認定倚賴事實審之判斷,惟本題已於選項中直接給定,四個選項均可依條文推出結論。
【行為能力與識別能力必須分開處理】兩個概念常被混用,實則層次不同。行為能力處理的是法律行為的效力,以年齡與監護宣告為準;識別能力處理的則是侵權行為的責任能力,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在法律上應負責任的辨識能力,須就個案具體判斷,並無固定年齡界線。本題甲 8 歲,在行為能力上屬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對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一體適用,真正決定責任歸屬的是識別能力而非行為能力。選項 (A) 與 (D) 都在識別能力的認定與其法律效果之間接錯了線,(B) 則是漏看《民法》第 187 條第 2 項免責規定的效果。答題時建議畫兩格:第一格填識別能力之有無,第二格填法定代理人舉證是否成功,兩格填完,責任主體自然浮現,不必背誦四種組合。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