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8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向乙借款 1,000 萬元,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乃跟乙約定以其坐落於新店的價值約 1,000 萬元之房屋移轉登記給乙,以代替原定債務之清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代物清償一經甲、乙合意,舊債務即消滅
  2. B甲、乙之約定,屬於間接給付
  3. C在甲移轉登記不動產給乙前,不成立代物清償
  4. D在甲移轉登記不動產給乙前,甲、乙間之約定無效

正解 C — 在甲移轉登記不動產給乙前,不成立代物清償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8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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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代物清償之要物性,以及其與間接給付之區別。

正解理由

《民法》第 319 條規定:「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該條以債權人現實受領他種給付為債之關係消滅之要件,代物清償因而屬要物契約。本件他種給付為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在甲完成移轉登記之前,他種給付尚未實現,代物清償即不成立,舊債務仍然存在。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依《民法》第 319 條,須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債之關係始消滅,僅有甲、乙之合意尚不生消滅舊債務之效果,本選項錯在忽略要物性。

  2. (B)

    《民法》第 320 條規定:「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間接給付之特徵在於負擔新債務,本件約定係以移轉房屋代替原定之給付,並非負擔新債務,本選項錯在性質定性。

  3. (C)

    移轉登記完成之前他種給付尚未實現,代物清償不成立,本選項正確。

  4. (D)

    該約定係甲、乙就清償方法所為之合意,並無無效之原因,僅係代物清償尚未成立而已,本選項錯在效力判斷。

涵攝步驟

  1. 要件(原定給付存在)→ 甲對乙負 1,000 萬元借款債務;
  2. 要件(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 須完成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3. 效果→ 登記完成前代物清償不成立,1,000 萬元之舊債務不消滅,乙仍得請求甲清償原定之金錢給付,或請求其履行移轉登記之約定。

記憶點

代物清償要真的把東西給出去才算數,不動產就是要辦完登記;只是再欠一筆新債,那叫間接給付。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民法》第 319 條規定:「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條文以受領二字表明本制度之要物性:當事人縱已就以物抵債達成合意,若他種給付尚未現實提出並經受領,債之關係即不消滅。他種給付為不動產時,《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 75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受領之完成因此繫於移轉登記之辦竣,而非交付鑰匙或點交房屋。

易混淆條文對照

《民法》第 320 條規定:「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代物清償與間接給付的差別,在於債務人交出的是給付本身還是一個新的債務:前者一經受領即消滅舊債務,後者則新舊債務併存,須待新債務履行,舊債務始歸消滅。兩條並列,正是本題 (A)(B) 兩個誘答選項的來源。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命題者常把不動產改成支票,答案即轉向間接給付;或問移轉登記完成後乙發現房屋價值不足 1,000 萬元時得否再就差額請求,測試代物清償消滅債之關係的範圍;亦有改問甲於登記前反悔時乙有何權利。

實務見解的位置

代物清償之要物性,以及交付支票原則上推定為間接給付,均係實務長期見解,條文僅以受領與負擔新債務二語作區別。

【清償、代物清償與間接給付的三線對照】三者都以消滅舊債務為目標,但路徑不同。清償是依債之本旨為原定之給付,給付一經受領,債之關係消滅。代物清償是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依《民法》第 319 條,須債權人受領該他種給付,債之關係始行消滅,因此在他種給付現實完成之前,舊債務原封不動。間接給付則是依《民法》第 320 條負擔新債務,新舊債務併存,債權人須先就新債務求償,新債務不履行時舊債務仍不消滅。

本題甲、乙約定以房屋代替 1,000 萬元借款之清償,屬第二種路徑,而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須辦畢登記始告完成,(A)(C) 兩個選項的差別就落在這個時點上。此外還須注意 (D) 的陷阱:代物清償尚未成立,並不等於該約定無效;當事人就清償方法所為之合意本身仍然有效,只是尚未發生消滅舊債務的效果而已,效力與成立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兩者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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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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