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情形,甲得向乙請求返還其所交付之金錢?
- A甲為清償欠乙之賭債所支付之款項
- B甲參加朋友乙婚禮,致贈之禮金
- C甲向綁匪乙支付之贖金
- D甲為使公務員乙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而交付之款項
正解 C — 甲向綁匪乙支付之贖金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3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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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法原因給付之返還限制,以及不法原因僅存在於受領人一方之例外。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80 條柱句規定:「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民法》第 180 條第 4 款規定:「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甲向綁匪乙支付贖金,係在人身自由受剝奪之壓迫狀態下為之,不法原因僅存在於受領人乙一方,該款但書之情形具備,甲仍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清償賭債之款項,給付人與受領人雙方均涉不法原因,不合《民法》第 180 條第 4 款但書所定之要件,不得請求返還。
- (B)
《民法》第 180 條第 1 款規定:「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參加朋友婚禮致贈禮金即屬之,明文列為不得請求返還之情形。
- (C)
贖金之不法原因僅存在於綁匪一方,依《民法》第 180 條第 4 款但書不受返還限制,本選項正確。
- (D)
為使公務員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而交付之款項,行賄與受賄雙方均有不法原因,不合《民法》第 180 條第 4 款但書所定之要件,不得請求返還。
涵攝步驟
- 要件(受領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 乙受領贖金;
- 要件(不法原因)→ 擄人勒贖;
- 要件(不法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 甲為被害人而非共同不法之人;
- 效果→ 排除《民法》第 180 條第 4 款本文之返還限制,甲仍得請求乙返還贖金。
- 至於 (A)(D) 兩種情形,不法原因存在於給付人與受領人雙方,但書不適用;
- (B) 則是依《民法》第 180 條第 1 款所定履行道德上義務而排除,與第 4 款所定之不法原因情形並無關聯。
記憶點
不法原因給付原則上要不回來,但只有收錢的一方不法時,付錢的人仍然可以請求返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民法》第 179 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依此成立後,《民法》第 180 條再以四款設定排除事由。《民法》第 180 條柱句規定:「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民法》第 180 條第 4 款規定:「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該款本文之規範理由,在於不法者不得藉法院之手回收其不法投入;但書則於給付人本身並無可責性時,回復其請求權。
易混淆條文對照
《民法》第 180 條第 1 款規定:「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民法》第 180 條第 3 款規定:「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與前開第 4 款並列可見,各款對應的排除理由並不相同:道德義務、明知無債務、不法原因各有其著眼點,而其中只有第 4 款設有但書,本題的答案正是由該但書決定。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常見變形是把贖金改成因受詐欺而交付之款項、把賭債改成賭場所提供之借款,或問甲得否併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亦有把但書要件改寫成不法原因僅於給付人一方存在,測試考生是否看清方向。
實務見解的位置
贖金屬不法原因僅存在於受領人一方之典型事例,係實務與學說一致之結論,條文本身並未逐一例示。
四個選項的不法原因分布
判斷《民法》第 180 條第 4 款但書時,要問的不是給付本身是否牽涉不法,而是不法原因存在於哪一方。(A) 賭債之清償,賭博為雙方共同參與,給付人與受領人同受非難,不法原因存在於雙方。(D) 行賄款項亦然,交付者與收受者各自成立行賄與受賄,不法原因同樣存在於雙方。(C) 贖金則完全不同:擄人勒贖是唯一的不法原因,付款人只是被害人,其交付行為本身並無可責性,因此落入但書。
(B) 婚禮禮金根本不涉不法,而是依《民法》第 180 條第 1 款所定履行道德上義務之給付,排除的理由與第 4 款無關。四個選項因而分屬三種不同的排除理由。這一題示範了一個常見的解題節奏:先確認不當得利之成立,再依序檢查各款排除事由,最後才處理但書。跳過第一步直接找但書的人,容易把 (B) 婚禮禮金也算進不法原因給付而誤選,因為禮金確實也是一種無償的財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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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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