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1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由乙於甲所有之 A 地興建旅館。惟 A 地長期無人使用,故甲在 A 地堆放許多雜物,且附近鄰居們也將車子停在 A 地,致乙無法動工,乙便央請甲處理 A 地上之雜物及車子,以供施工之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因不能施工而造成之金錢損失,得對甲及停車之鄰居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2. B甲在法律上並無任何義務協助乙處理 A 地上之雜物及車子
  3. C乙定相當期限催告甲處理仍無結果後,乙得逕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4. D乙定相當期限催告甲處理仍無結果後,乙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正解 D — 乙定相當期限催告甲處理仍無結果後,乙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1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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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承攬工作需定作人之協力行為,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依《民法》第 507 條所生之權利。

正解理由

《民法》第 507 條第 1 項規定:「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民法》第 507 條第 2 項規定:「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本題乙須待甲清除 A 地上之雜物與車輛始能動工,屬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之情形;乙已定相當期限催告而甲仍未處理,乙即得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乙所受者為無法動工而生之金錢上不利益,並非其權利遭受侵害,與侵權行為以權利被不法侵害為要件不符(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鄰居停放車輛亦同,本選項錯誤。

  2. (B)

    依《民法》第 507 條第 1 項,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時,承攬人得催告定作人為之,可見定作人於法律上並非全然無所作為,本選項謂甲並無任何義務,敘述錯誤。

  3. (C)

    依《民法》第 507 條第 2 項,承攬人所得請求者為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係以解除契約為前提;乙未解除契約而逕行請求損害賠償,本選項錯誤。

  4. (D)

    與《民法》第 507 條第 2 項所定之法律效果相符,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對應雜物與車輛須由甲排除;
  2. 要件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對應甲未處理;
  3. 要件三定相當期限催告對應乙已催告;
  4. 效果即為解除契約並請求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記憶點

定作人不協力,先催告、再解約,賠的是解約而生之損害。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條所處理的是承攬契約中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的情形。《民法》第 507 條第 1 項規定:「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民法》第 507 條第 2 項規定:「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要件拆解上,第 1 項有三個要件:其一,工作之完成須以定作人之行為為前提;其二,定作人不為該行為;其三,承攬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三者具備後,始生第 2 項之效果,而第 2 項所定之賠償範圍為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並非履行利益之全部。本題設題的陷阱正落在此處:選項 C 把解除契約這個前提抽掉,只留下請求損害賠償;選項 D 則把解除與賠償一併寫出,與條文相符。

易混淆條文並列:《民法》第 254 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該條處理的是給付遲延後之解除;《民法》第 50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該項處理的是承攬人遲延完成工作時定作人之權利。三者的請求權人與賠償範圍各不相同,應分別記憶。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定作人之協力行為與一般債務混為一談,或以催告後可否直接請求損害賠償設問;也常以解除契約後尚得請求何種損害測驗考生對第 2 項文字的掌握。

本題另涉純粹金錢上不利益能否循侵權行為請求之爭點,該部分之構成要件詳見《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本題候選條文未收錄該部分之條文原文,故僅說明至制度層級。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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