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0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承租乙所有之 A 地建築房屋,租期 50 年,雙方簽訂一書面契約,俟房屋落成後,甲竟將該屋出賣予丙,並為所有權之移轉。其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得請求丙拆屋還地,因乙、丙間無租賃關係
  2. B乙依民法規定得終止與甲間之租賃契約,因甲將新建之房屋讓與丙
  3. C丙得解除與甲間之房屋買賣契約,因甲無 A 地之所有權
  4. D乙得向丙請求給付租金,因乙、丙間依法有租賃關係

正解 D — 乙得向丙請求給付租金,因乙、丙間依法有租賃關係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0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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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基地租賃契約之法定承受。

正解理由

甲承租乙所有之 A 地建築房屋,屬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租賃。《民法》第 426-1 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甲將房屋出賣予丙並為所有權之移轉後,甲、乙間之基地租賃契約依法對丙繼續存在,丙因而承受承租人之地位,乙自得向丙請求給付租金。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依《民法》第 426-1 條,乙、丙間之基地租賃關係依法繼續存在,丙並非無權占有,乙不得請求拆屋還地,本選項錯在否定法定承受。

  2. (B)

    《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該項規範的是租賃物之轉租,本件甲移轉的是自己所有之房屋而非轉租 A 地,不生終止事由,本選項錯在誤用轉租規定。

  3. (C)

    《民法》第 348 條第 1 項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甲出賣者為其所有之房屋並已移轉所有權,基地利用權亦依法隨同承受,丙無解除契約之事由,本選項錯在誤認甲須有 A 地之所有權。

  4. (D)

    丙依《民法》第 426-1 條承受承租人之地位,對乙負給付租金之義務,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租用基地建築房屋)→ 甲承租 A 地建屋;
  2. 要件(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 甲出賣房屋予丙並完成移轉;
  3. 效果→ 基地租賃契約對丙繼續存在,乙得向丙請求給付租金,丙亦不得主張自己與乙間並無契約關係。

記憶點

基地租賃跟著房屋走,房屋一換人,基地租約的承租人也自動跟著換。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民法》第 426-1 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其要件有二:租賃之目的須為在基地上建築房屋;承租人須將房屋所有權移轉於他人。要件具備時,基地租賃契約當然對受讓人繼續存在,無待出租人同意,也不必另行締約,房屋受讓人因而同時取得承租人之權利並負擔租金債務。本題租期 50 年,《民法》第 449 條第 3 項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故不受《民法》第 449 條第 1 項二十年上限之拘束。

易混淆條文對照

《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該項處理的是出租人讓與租賃物之情形,承受者為新所有人即出租人一方;《民法》第 426-1 條則處理承租人讓與房屋之情形,承受者為承租人一方。兩條方向相反,命題者最愛在此設下陷阱。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常見變形是加入乙出賣 A 地之事實,轉而測試《民法》第 426-2 條第 1 項之優先承買權;或問丙尚未辦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否主張承受,以及乙得否以租金積欠為由對丙終止契約。

實務見解的位置

本題各選項均可自條文字面判斷,不必倚賴實務見解或釋字補充。

【房屋與基地分屬二人時的三組規定】本題的事實結構是房屋與基地利用權分離,民法就此設有三組規定,方向各不相同。第一組是《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的買賣不破租賃,處理出租人讓與租賃物之情形;第二組是《民法》第 426-1 條的法定承受,處理承租人讓與房屋之情形,本題即屬之;第三組是《民法》第 426-2 條的優先承買權,處理基地或房屋出賣時的先買機會。三組規定共同的立法目的,是避免房屋與其基地利用權因交易而脫節,以致房屋被迫拆除而造成社會經濟上的損失。

本題 (A) 之所以錯誤,正是因為它把這個立法目的整個抽掉,讓丙一取得房屋就變成無權占有。掌握了這個立法目的,(B)(C) 兩個選項也就不難排除:(B) 把房屋所有權之讓與誤當成基地之轉租,(C) 則誤以為出賣房屋之人必須同時擁有基地所有權,兩者都與房屋及其基地利用權得以分屬不同主體的前提相牴觸。答這一族題目,先確定移轉的是房屋還是基地,再對號入座即可。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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