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3 單選 · 本卷 80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隱名合夥之終止原因?

  1. A當初所約定之目的事業已完成
  2. B隱名合夥人死亡
  3. C出名營業人受監護宣告
  4. D隱名合夥人受破產之宣告

正解 B — 隱名合夥人死亡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3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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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隱名合夥契約之終止事由,規定於《民法》第 708 條。

正解理由

《民法》第 708 條柱句規定:「除依第六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得聲明退夥外,隱名合夥契約,因下列事項之一而終止:」《民法》第 708 條第 4 款規定:「四、出名營業人死亡或受監護之宣告者。」該款以出名營業人之死亡為終止事由;隱名合夥人之死亡並未出現於該條所列六款之中,故不屬隱名合夥之終止原因。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民法》第 708 條第 3 款規定:「三、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當初約定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正是該款所定之終止事由,本選項所述屬終止原因。

  2. (B)

    隱名合夥人死亡並未列於《民法》第 708 條所定之六款事由,故不屬隱名合夥之終止原因,本選項為本題答案。

  3. (C)

    《民法》第 708 條第 4 款規定:「四、出名營業人死亡或受監護之宣告者。」出名營業人受監護宣告該當該款,屬終止原因。

  4. (D)

    《民法》第 708 條第 5 款規定:「五、出名營業人或隱名合夥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隱名合夥人受破產宣告該當該款,屬終止原因。

涵攝步驟

  1. 先確認契約類型為隱名合夥,適用《民法》第 708 條;
  2. 再將四個選項逐一對照該條各款:目的事業完成落入第 3 款、出名營業人受監護宣告落入第 4 款、隱名合夥人受破產宣告落入第 5 款;
  3. 而隱名合夥人死亡在各款中找不到對應者。

記憶點

死亡只算出名營業人的;破產則出名營業人與隱名合夥人都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民法》第 708 條是本題唯一的依據,其結構為柱句加六款。《民法》第 708 條柱句規定:「除依第六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得聲明退夥外,隱名合夥契約,因下列事項之一而終止:」《民法》第 708 條第 1 款規定:「一、存續期限屆滿者。」《民法》第 708 條第 2 款規定:「二、當事人同意者。」《民法》第 708 條第 3 款規定:「三、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民法》第 708 條第 4 款規定:「四、出名營業人死亡或受監護之宣告者。」《民法》第 708 條第 5 款規定:「五、出名營業人或隱名合夥人受破產之宣告者。」《民法》第 708 條第 6 款規定:「六、營業之廢止或轉讓者。」

逐款讀完之後,本題的分辨點就非常清楚:涉及死亡之事由僅見於第 4 款,而該款的主體是出名營業人;涉及受破產宣告的第 5 款則同時涵蓋出名營業人與隱名合夥人。命題者把死亡與受破產宣告兩個事由的主體範圍互換設題,考生若只憑印象記憶終止事由,即會誤選。

制度背景上,《民法》第 704 條第 1 項規定:「隱名合夥之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之。」《民法》第 704 條第 2 項規定:「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隱名合夥的經營由出名營業人一人承擔,出名營業人的存否直接決定契約能否續行,而隱名合夥人僅居於出資與分受損益之地位,其個人死亡未必影響營業之進行,這也是第 4 款只列出名營業人的體例。

易混淆條文並列:《民法》第 692 條規定:「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該條是合夥之解散事由,與第 708 條之終止事由項目不同,應分開記憶;另《民法》第 701 條規定:「隱名合夥,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合夥之規定。」準用的前提是本節無規定,而終止事由本節既已明定,即無準用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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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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