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成立之大樓管理委員會具有當事人能力
- B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逕對侵害多數人利益之行為人提起不作為之訴及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公益
- C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為同一公益社團法人之社員者,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選定該法人之法定代理人為選定人起訴
- D依選定當事人制度所選出之被選定人有數人者,其中一人死亡時,法院得依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正解 A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成立之大樓管理委員會具有當事人能力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8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當事人能力的判斷基準,以及選定當事人與公益團體訴訟的條文設計。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3 項規定:「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的大樓管理委員會設有主任委員為代表人,屬設有代表人的非法人團體,有當事人能力。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3 項,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有當事人能力,大樓管理委員會屬之。
- (B)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44 條之 3 第 1 項,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經許可後,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提起的是不作為之訴,損害賠償的請求不在其內。
- (C)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4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為同一公益社團法人之社員者,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選定該法人為選定人起訴。」被選定的是該法人,不是其法定代理人。
- (D)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43 條規定:「第四十一條之被選定人中,有因死亡或其他事由喪失其資格者,他被選定人得為全體為訴訟行為。」其中一人死亡時由其他被選定人續行訴訟。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當事人能力以有權利能力為原則,《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3 項對非法人團體另設要件: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 要件二,大樓管理委員會設有主任委員,(A) 成立。
- 要件三,公益團體訴訟限於不作為之訴,(B) 越界。
- 要件四,選定當事人的對象是該法人,(C) 錯置。
- 要件五,被選定人之一死亡由他人續行,(D) 誤為停止。
記憶點
非法人團體要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才進得了法院大門;選定當事人制度裡換人、少人都有條文接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是兩個層次。《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處理前者,它的第 1 項以權利能力為原則,第 2 項把胎兒就其可享受的利益納入,第 3 項對非法人團體開一個窗口,《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4 項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非法人團體的要件只有一個,就是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立法目的在使具有一定組織與財產的團體能成為訴訟主體,避免紛爭被迫分散到每一個成員身上。大樓管理委員會正是這個設計的受益者,其組織與代表規定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本詳解就該條例只寫到制度層級。
選定當事人制度的條文群則要連著讀。《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它的適用前提是這群人不構成非法人團體,所以與《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3 項是互補關係。《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被選定人的權限在《民事訴訟法》第 44 條第 1 項,限制的方式在同條第 3 項;被選定人出缺的處理在《民事訴訟法》第 43 條。把這一段當成一組來記,就能看出立法者對多數人紛爭安排了三條途徑:非法人團體自己當事人、多數人選定當事人、公益法人提起不作為之訴。
第三種途徑的射程最窄。《民事訴訟法》第 4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法人依前項規定為社員提起金錢賠償損害之訴時,選定人全體得以書狀表明願由法院判定給付總額並就分配方法達成協議,法院得僅就總額為裁判;這說明金錢賠償要走的是選定當事人的途徑。《民事訴訟法》第 44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對侵害多數人利益之行為人,提起不作為之訴。
」該項的效果就是不作為之訴。(B) 把兩者的效果混在一起,是這一族最常見的誘答設計。《民事訴訟法》第 44 條之 3 第 2 項並規定其許可及監督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可見該制度的運作另有配套規範。《民事訴訟法》在民國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的那次修正,有一部分條文定為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在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當天尚未生效;本題所引的條文並不在延後施行的那一部分之內。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