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3 單選 · 本卷 80 題

關於當事人訊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法院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當事人具結
  2. B法院訊問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者,準用當事人訊問之規定
  3. C當事人經具結後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法院得以裁定處罰鍰
  4. D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罰鍰

正解 D —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罰鍰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3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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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當事人訊問制度中,本人不到場與具結後虛偽陳述兩種情形各自的法律效果。

正解理由

當事人本人經法院命到場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律給的效果是擬制其拒絕陳述,再據以作不利之事實認定。《民事訴訟法》第 367-1 條第 4 項規定:「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但命其到場之通知書係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367-1 條第 3 項並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

」罰鍰之效果則被立法者安排在具結後故意虛偽陳述的情形。本選項把不到場的效果寫成裁定處罰鍰,與上開二項所定之效果不同。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民事訴訟法》第 367-1 條第 2 項就審判長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當事人具結已有明定,此項敘述與該項相符,對。

  2. (B)

    《民事訴訟法》第 367-1 條第 6 項規定:「前五項規定,於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準用之。」訊問法定代理人因此準用當事人訊問之規定,對。

  3. (C)

    《民事訴訟法》第 367-2 條第 1 項就具結後故意為虛偽陳述且足以影響裁判結果者設有罰鍰,此項敘述與該項相符,對。

  4. (D)

    不到場之效果落在《民事訴訟法》第 367-1 條第 4 項之擬制拒絕陳述,與罰鍰無涉,此項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涵攝步驟

  1. 罰鍰之要件有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367-1 條規定具結、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
  2. 本選項所設之事實是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既未具結亦無虛偽陳述,因此落入《民事訴訟法》第 367-1 條第 4 項的擬制拒絕陳述,而不是同法第 367-2 條第 1 項的罰鍰。

記憶點

當事人訊問裡,不到場換來的是不利的事實認定,罰鍰留給具結後說謊的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的否定面要逐條讀過才說得出來。當事人訊問的規定集中在《民事訴訟法》第 367-1 條至第 367-3 條。《民事訴訟法》第 367-1 條六項依序規定依職權訊問、具結、拒絕陳述之效果、不到場視為拒絕陳述、通知書應記載之效果告知,以及對法定代理人之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67-2 條第 1 項規定:「依前條規定具結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同條第 2 項、第 3 項另定抗告與撤銷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 367-3 條則是對證人訊問規定之準用清單。逐項讀完可知,這一組條文把罰鍰掛在具結後虛偽陳述之上,把不到場導向擬制拒絕陳述與不利認定,兩種效果並不重疊,本題選項(D)因此錯誤。

二、要件拆解。《民事訴訟法》第 367-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審判長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當事人具結,並準用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第三百十三條及第三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該項把具結的時點放寬到訊問前後皆可,是選項(A)的依據;而具結與否又決定了後續能否走到同法第 367-2 條的罰鍰,兩項之間有條件關係。

三、易混淆條文並列。同樣是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身分不同效果就不同。《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1 項規定:「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 345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民事訴訟法》第 349 條第 1 項則對第三人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定有罰鍰與強制處分。三條並列可以看出立法體例:對當事人動用不利益的事實認定,對證人與第三人才動用罰鍰與強制手段。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群也常以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時可否擬制拒絕陳述命題,答案在《民事訴訟法》第 367-1 條第 4 項但書;或問法院未於通知書記載不到場效果者如何,答案在同法第 367-1 條第 5 項。考場上先辨身分,再辨有無具結。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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