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 A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規定之圖利罪,係現行刑法第 131 條之特別規定,具優先適用之效力,故著手於圖利行為之實行未因而獲得利益者,仍應按未遂犯論科刑責
- B所指「違背法令」,泛指一切法律命令,當然兼括公務員服務法在內
- C圖利罪所指獲得之「不法利益」,指可領得之價值,於扣除成本、税捐及其他費用後之餘額
- D圖利之公務員與被圖利因而獲取利益之私人,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
正解 C — 圖利罪所指獲得之「不法利益」,指可領得之價值,於扣除成本、税捐及其他費用後之餘額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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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的構成要件,以及實務對「不法利益」數額如何計算。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把利益的實際取得寫成結果要件,因此利益的數額必須是行為人真正拿得到的價值;實務因此認為圖利罪的不法利益,指可領得之價值於扣除成本、稅捐及其他費用後的餘額,而不是交易的總額,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圖利罪以獲得利益為結果要件,實務認為著手而未獲得利益的情形不受處罰;《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雖屬特別規定,也不能反過來讓未獲利益的行為成立未遂犯(其構成要件詳見《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本選項與實務見解不符。
- (B)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所稱違背法令,實務見解認為指與職務行使有關而具有拘束力的法規範,並非泛指一切法律命令,公務員服務法的一般性義務規定不當然涵括在內,本選項過寬。
- (C)
不法利益依扣除成本、稅捐及其他費用後的餘額計算,與實務見解相符,本選項正確。
- (D)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處罰的對象是公務員;實務見解認為被圖利而獲取利益的私人是本罪的對向者,並非本罪處罰的對象,不與公務員成立本罪的共同正犯,本選項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行為人須為公務員;
- 要件二,該事務須屬其主管或監督;
- 要件三,須明知違背法令,並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 要件四,須因而獲得利益,而該利益的計算採扣除必要成本後的餘額。
記憶點
圖利罪是結果犯,利益算淨額不算總額。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拆開來看有四層:行為主體為公務員、事務須屬其主管或監督、主觀上須明知違背法令而具圖利意圖、客觀上須因而獲得利益。第四層是本題的陷阱所在:本罪不是單純的職務違背犯,而是把利益的取得寫進了條文,因此利益有沒有實際發生、發生多少,都是構成要件層次的問題。
二、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四個選項的分辨點都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各該要件的填補。就利益數額而言,實務見解採取淨額計算,理由是行為人投入的成本本來就不是不法的部分,把成本一併算進不法利益,等於把合法投入也視為犯罪所得。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121 條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把賄賂罪與圖利罪並列可以看出,賄賂罪在要求或期約的階段就已成立,圖利罪則要等到利益實際取得,兩者在既遂時點上並不相同。
四、主體資格。《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認定行為人是不是本罪主體,要回到這個定義。
五、其他考法。同一考點還會以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的範圍、明知是否包含未必故意、以及被圖利者的刑責地位出題。
六、答題提醒。圖利罪的考題常以有沒有實際獲得利益、以及利益如何計算作為分水嶺;題目一旦給出成本、稅捐或費用的數字,多半就是在測試淨額計算這一層。此外,本罪的行為主體限於公務員,被圖利的一方縱有配合,也要另循其他罪名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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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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