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2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刑法瀆職罪章之各罪,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1.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並無審判職務,自非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適格之行為主體
  2. B為防濫訴,檢察官施用詐術以取供,應成立刑法第 125 條濫權追訴罪
  3. C公務員非於執行管收、解送、拘禁職務之際,縱有對人犯施以凌虐之行為,並不成立刑法第 126條凌虐人犯罪
  4. D檢察官因過失少算刑期,致受刑人提早 1 月離監出獄,構成刑法第 127 條第 2 項過失違法行刑罪

正解 C — 公務員非於執行管收、解送、拘禁職務之際,縱有對人犯施以凌虐之行為,並不成立刑法第 126條凌虐人犯罪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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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刑法》瀆職罪章中枉法裁判罪、濫權追訴罪、凌虐人犯罪與違法行刑罪各自的行為主體與行為態樣。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規定:「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寫出來的是行為主體的身分與施以凌虐的行為態樣,至於是否須發生於執行該職務之際,條文字面並未表明。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本罪職務關聯性所採的限縮解釋:依實務見解,具有管收、解送或拘禁職務的公務員,若非於執行這些職務之際對人犯施暴,不成立本罪,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4 條規定:「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實務見解認為屬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可以是本罪主體,本選項錯誤。

  2. (B)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的行為主體是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其第 2 款規定:「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施用詐術取供不在該款列出的行為態樣之內,本選項錯誤。

  3. (C)

    依實務見解,公務員非於執行管收、解送或拘禁職務之際對人犯施以凌虐者,不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126 條之罪,本選項與實務見解相符,正確。

  4. (D)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7 條第 2 項規定:「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該項處罰的是過失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過失少算刑期而提早釋放屬於未執行應執行之刑罰,不在該項範圍內,本選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先定主體,再定職務關聯,最後看行為態樣是否落在條文列出的文字之內。

記憶點

瀆職罪章各罪先問主體,再問是不是在執行那個職務。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與主體對照。瀆職罪章的特色是每一罪各自綁定一種職務身分,主體錯了就不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124 條綁的是「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綁的是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的公務員,《中華民國刑法》第 126 條綁的是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的公務員,《中華民國刑法》第 127 條第 1 項規定:「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綁的是有執行刑罰職務的公務員。四者不能互相代換。

二、本題設下的陷阱。選項 (B) 把詐術放進濫權追訴罪,選項 (D) 把不執行應執行之刑罰放進過失違法行刑罪,兩者都是在條文列舉的行為態樣之外自行增添。《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由此可見立法者在需要涵蓋消極不作為時,會把它寫進條文;沒有寫進去的,就不在處罰範圍內。

三、實務見解的位置。選項 (A) 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有沒有審判職務這個定性問題,屬於實務見解填補的範圍。選項 (C) 要求凌虐發生於執行管收、解送或拘禁職務之際,同樣不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的字面,而是實務對本罪職務關聯性所採的限縮解釋。

四、其他考法。同一考點會以檢察官、司法事務官、仲裁人是否為各罪主體出題,也會把凌虐人犯罪與傷害罪的競合關係列入。

五、罪數與加重結果。《中華民國刑法》第 126 條第 2 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者把凌虐人犯的加重結果規定在同一條之內,這一點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2 項也有相同的設計。

六、答題提醒。瀆職罪章的題目,先把每個選項的行為主體圈出來,回到條文確認該身分有沒有被寫進去;主體不合的選項可以直接刪去,剩下的才需要逐字比對行為態樣。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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