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 本卷 75 題

補充空白刑法之行政法令有所變更時,依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刑法第 2 條第 1 項之「法律有變更」係指刑罰法律之變更,行政法令之變更非屬本條之法律變更
  2. B應一概視為刑法第 2 條第 1 項之法律變更,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或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3. C應一律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不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
  4. D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正解 A — 刑法第 2 條第 1 項之「法律有變更」係指刑罰法律之變更,行政法令之變更非屬本條之法律變更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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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空白刑法的補充規範(行政法令)發生變更時,是不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1 項所稱的「法律有變更」。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103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該號解釋認為此處的法律有變更指的是刑罰法律本身的變更,行政上的措施或行政法令縱有變更,並不等同於刑罰法律的變更,因此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的問題,仍應依行為時的法律狀態論處,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把法律有變更限定在刑罰法律的變更,行政法令變更不屬之,與司法院解釋的意旨相符,本選項正確。

  2. (B)

    若一概視為法律變更而做有利比較,等於把行政措施的調整當成立法者對可罰性的重新評價,與該號解釋的意旨不符,本選項錯誤。

  3. (C)

    本選項雖然結論上也適用行為時法,但理由建立在不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等於連刑罰法律真的變更時也排除有利原則,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1 項但書牴觸,本選項錯誤。

  4. (D)

    一律適用裁判時法會違反行為時法原則,也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1 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不合,本選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先問變更的是刑罰法律還是補充的行政法令;
  2. 是後者,就不進入新舊法比較。

記憶點

空白刑法的填充規範變動,不是刑法上的法律變更。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行為後法律有變更」的效果,原則是適用行為時法,但書則在後法有利於行為人時改採最有利原則。要啟動這個機制,前提是法律發生了變更。空白刑法的構成要件並不完整,必須靠行政機關的命令或公告加以填充,於是產生一個問題:填充規範動了,算不算前項所說的法律變更。

二、實務見解的位置。這個問題無法從條文字面得到答案,決定性的依據是司法院釋字第 103 號的意旨。其思考在於:刑罰法律的變更代表立法者對行為可罰性的重新評價,值得以有利原則回溯;行政法令的調整則多半是因應事實狀況的管制措施,並未改變立法者對該類行為的非難態度,因此不宜一律回溯。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三項各自處理不同時點與不同法律效果,考題常把它們互換來設陷阱。

四、與罪刑法定的關係。《中華民國刑法》第 1 條把處罰限於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是新舊法適用問題的上位原則;本題選項 (D) 的錯誤,正是把裁判時法凌駕於行為時法之上。

五、其他考法。同一考點會以毒品品項公告的增刪、管制物品項目的調整、匯率或稅率的變動為例,問是否構成法律變更。

六、版本提醒。填充空白刑法的行政法令經常變動,答題時仍應以該次考試當時的法令狀態為準;不過既然行政法令的變更不算刑法上的法律變更,這一層在本題並不改變結論。

七、答題提醒。看到題目提到法律有變更,先分辨變更的是刑罰法律本身,還是只是填充構成要件的行政命令,再決定要不要進入新舊法的比較。實務上常見的例子包括管制物品項目的公告、毒品品項的增列與稅率的調整,這些都屬於行政法令的層次。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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