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8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因涉嫌竊盜罪羈押於看守所,又因另案涉嫌與乙共犯傷害致死罪,偵查中經檢察官向看守所提訊甲,訊問甲有無與乙共犯傷害致死事實,並認為有再傳乙與甲訊問之必要,遂當場告知甲:「下次訊問之時間為當年 2 月 23 日上午 10 時再開庭」並記明筆錄。5 日後,甲因上述竊盜罪具保釋放,惟檢察官不知其已經具保釋放,而甲並未於上開指定期日到庭,亦未具狀說明不到庭之原因。試問檢察官能否於 2 月 23 日上午 10 時之後,簽發拘票拘提甲?

  1. A可。因檢察官已對甲當面告知下次應到之期日,甲未到庭亦未具狀說明不到庭之原因
  2. B可。雖檢察官未同時告知「如不到場得命拘提」的意旨,惟因甲當時在押,且經告以應行到庭之意旨
  3. C不可。因檢察官對甲當面告知下次應到之期日時,未同時告知「如不到場得命拘提」的意旨
  4. D不可。除逕行拘提外,一定要在庭期前先送達傳票給甲

正解 C — 不可。因檢察官對甲當面告知下次應到之期日時,未同時告知「如不到場得命拘提」的意旨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8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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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當庭面告下次庭期與送達傳票的同一效力,以及拘提的前提。

正解理由

依《刑事訴訟法》第 72 條規定:「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該條把面告的內容寫成兩件事並列:下次應到的日、時、處所,以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的意旨。題示檢察官當場只告知甲下次訊問的時間並記明筆錄,並未告知如不到場得命拘提的意旨,因而不生與送達傳票同一之效力。甲既非經合法傳喚而不到,檢察官不能據此簽發拘票拘提甲。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依《刑事訴訟法》第 72 條,本選項只以已告知期日與甲未到庭為理由,漏掉該條所要求的另一項告知事項,也就是如不到場得命拘提的意旨。

  2. (B)

    甲當時在押的事實,並不能取代《刑事訴訟法》第 72 條所要求的告知內容;該條並未因被告在押而豁免告知如不到場得命拘提的意旨,本選項的理由不成立。

  3. (C)

    正確,理由如【正解理由】所述。

  4. (D)

    本選項雖已把逕行拘提排除在外,但依《刑事訴訟法》第 72 條,對到場之被告面告並記明筆錄即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該條並另有被告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亦生同一效力的途徑,並不是非先送達傳票不可,本選項一定要先送達傳票的說法仍屬過度。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面告對象:甲為到場之被告,經檢察官提訊時當庭告知;
  2. 要件二,面告的內容:題示只有下次訊問的日、時,未告知如不到場得命拘提;
  3. 要件三,記明筆錄:題示已記明筆錄;
  4. 要件四,效果:告知內容不完整,不生與送達傳票同一之效力,故不得據以拘提。

記憶點

面告要湊齊時間地點與不到場得拘提兩樣,缺一樣就等於沒有傳票。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考的是實務上極常見的當庭諭知下次庭期是否等同傳票送達。

一、要件拆解。《刑事訴訟法》第 72 條規定:「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面告這條途徑拆開有四個要件:對到場之被告為之、面告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面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記明筆錄,四者齊備才發生與送達傳票同一之效力;該條另有一條並列的途徑,被告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生同一效力,不以面告為必要。題示甲並未具狀陳明,只能循面告這條途徑,而它缺了第三個要件,效力即不發生。

二、為什麼第三個要件不能省。傳票本身的法定應記載事項在《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其中《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由此可見,拘提的警告本來就是傳票的內容之一;面告制度既然要與傳票等價,自然必須把這一項一併告知。這也是選項 (B) 之所以錯的原因:在押與否不影響傳票應記載事項的完整性。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拘提有三種型態:其一是經合法傳喚而不到場後的拘提,其二是《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柱句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所定不經傳喚的逕行拘提,其款次包含無一定住居所、逃亡之虞、湮滅證據之虞與重罪。其三是《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的緊急拘提。本題題示並未出現後兩者的事由。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問被告已具保釋放而檢察官不知情是否影響傳喚效力,或改問拘票的簽發權人;本題的具保釋放只是布景,真正的關鍵仍在面告內容是否完整。另一種常見的變化是把面告的對象改成證人,此時應回到證人傳喚的規定,不能直接套用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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