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6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開車不慎,撞倒乙駕駛之機車,致乙及後座搭載之丙均受輕傷。乙告訴甲過失傷害,經起訴並判決甲無罪確定後,丙於告訴期間內又向同一地檢署告訴甲過失傷害並經提起公訴。有關法院應如何判決,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無罪判決
  2. B有罪判決
  3. C免訴判決
  4. D不受理判決

正解 C — 免訴判決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6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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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一個過失行為致多人受傷時的案件單一性,以及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範圍的判決形式。

正解理由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84 條第 1 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甲一個開車不慎的過失行為,同時致乙與後座的丙受傷,依實務見解全案為一個案件;乙告訴部分既經法院判決甲無罪確定,該確定判決的效力就及於丙受傷的部分,檢察官再就丙的部分起訴時,法院應諭知免訴判決。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確定判決既判力範圍的實務見解。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案件已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法院不能再為實體上的認定,因此不會再作一次無罪判決。

  2. (B)

    同樣是實體判決,法院既不能重複審判同一案件,也就不會改判有罪。

  3. (C)

    正確,理由如【正解理由】所述。

  4. (D)

    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柱句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規定:「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題示丙是在告訴期間內告訴,該款所列的情形並未發生,不生不受理的問題。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行為數:甲開車不慎撞倒乙的機車,為一個過失行為;
  2. 要件二,被害人數:乙與後座的丙均受輕傷;
  3. 要件三,前案結果:乙告訴部分經起訴並判決甲無罪確定;
  4. 要件四,效力範圍:確定判決效力及於同一案件的全部,故對丙部分應諭知免訴判決。

記憶點

一個行為撞傷兩個人,在訴訟上只是一件事;前一件判完確定,後一件就只剩免訴。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是典型的案件單一性加既判力題型,答對與否取決於能否把實體法上的一罪關係換算成程序法上的一案件。

一、實務見解的位置。條文本身沒有直接規定一過失行為致二人受傷是不是同一案件,這是由實體法上的競合關係推導而來,再經由既判力的實務見解決定判決形式。也因此,僅憑條文字面無法得出答案,本題的決定性依據是既判力範圍的實務見解。

二、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284 條第 1 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該項的構成要件是過失與傷害結果;本題甲只有一個駕駛過失行為,卻發生兩個傷害結果,被害人雖有兩人,行為卻只有一個。程序法據以判斷案件範圍的是被告與犯罪事實兩個座標,被告同為甲,犯罪事實同為該次車禍,因此是同一案件。

三、判決形式的區辨。形式判決與實體判決的分工必須背熟:《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柱句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其中與本題情形最接近的是第 3 款所定告訴要件的欠缺,而本題的告訴並無欠缺;而無罪判決處理的是實體上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也與本題不同。本題既非告訴要件欠缺,也不是重新認定犯罪事實,而是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應以免訴判決終結。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前案改成有罪確定或不受理確定,答案就會跟著變動:不受理判決沒有實體確定力,後案仍可審判;有罪或無罪的實體確定判決則產生既判力。另一種變化是把兩名被害人拆成兩個獨立的過失行為,此時就不是同一案件。

五、答題時的自我檢查。看到同一被告、同一次事故、不同被害人、前案已確定這組要素時,先問行為是一個還是數個,再問前案的確定判決是實體判決還是形式判決,最後才決定判決形式;本題四個要素齊備,答案落在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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