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甲後,擬進行詢問。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甲若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應即停止詢問,但有急迫情形且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 B詢問甲時,應告知其得選任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 C甲不得請求對質
- D詢問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正解 D — 詢問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1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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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訊問被告的規定,特別是全程連續錄音的義務。
正解理由
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2 條規定:「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而《刑事訴訟法》第 100-1 條第 1 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警察詢問甲時準用該項,故詢問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2 項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該項但書寫的是被告同意續行訊問,本選項卻改成有急迫情形且記明筆錄,與該項但書不符。
- (B)
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該款的告知內容是選任辯護人,本選項另外加上輔佐人及代理人,與該款不符。
- (C)
依《刑事訴訟法》第 97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被告亦得請求對質。」該項明白寫出被告亦得請求對質,本選項稱甲不得請求對質,與該項不符。
- (D)
正確,理由如【正解理由】所述。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程序主體:警察逮捕甲後擬進行詢問,屬《刑事訴訟法》第 100-2 條所定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
- 要件二,準用的內容:包含《刑事訴訟法》第 100-1 條第 1 項的錄音錄影義務;
- 要件三,例外: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記憶點
警察詢問室裡,錄音是常態、錄影看必要、例外要記明筆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四個選項都改寫自訊問被告章的條文,考的是能不能逐字記住但書與告知事項。
一、準用的橋樑。《刑事訴訟法》第 100-2 條規定:「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這一條把訊問被告的整章規定接到警詢上,因此告知義務、錄音義務、對質權在警詢中同樣適用。
二、要件拆解。《刑事訴訟法》第 100-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其錄音與錄影是兩層:錄音是原則義務,錄影則以必要時為前提;例外則在同項但書。其違反效果另有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100-1 條第 2 項規定:「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這是把錄音義務與證據能力連起來的關鍵。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警詢還有夜間詢問的限制,《刑事訴訟法》第 100-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其違反效果在《刑事訴訟法》第 158-2 條第 1 項規定:「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夜間詢問的限制與錄音義務分屬兩組不同的規定,各自的但書內容也不同,考生容易記混。選項 (A) 所設的陷阱則是另一種:它把《刑事訴訟法》第 100-1 條第 1 項但書的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接到《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2 項應即停止訊問的規定上,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2 項但書的原文寫的是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與夜間詢問無關。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單獨考《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各款的告知事項有幾項、內容為何,或考未告知的證據排除效果;也常把選項 (C) 的對質權改成詰問權來測試概念區辨。
五、答題時的檢查順序。遇到警詢合法性的題目,先確認有沒有透過《刑事訴訟法》第 100-2 條的準用把訊問被告章接過來,再逐一檢查告知事項、夜間詢問限制、錄音錄影義務與對質權四個節點,最後才看違反的法律效果落在哪一條。本題四個選項恰好對應這四個節點,逐一比對條文文字即可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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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