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9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與其妻乙感情不睦,甲有恐嚇乙共 3 次被判刑之紀錄,某日又飲酒後因不滿乙加班晚歸發生爭執,對乙恫稱若再一次晚於 8 時才回家,將殺死乙,當場並持錐子毀損乙之機車輪胎,使乙心生畏懼,持錄有甲恫嚇、毀損情節現場之錄音、照片,向檢察官申告甲涉犯恐嚇、毀損罪嫌,請求保護。甲坦承犯行,檢察官以甲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向法官聲請羈押甲獲准。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法官得駁回其具保之聲請,因甲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2. B法官不得駁回其具保之聲請,因甲涉嫌之罪均為最重本刑為 2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3. C法官不得駁回其具保之聲請,因甲無串證、逃亡之虞
  4. D法官得駁回其具保之聲請,因甲已坦承本次犯行,罪證明確

正解 A — 法官得駁回其具保之聲請,因甲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9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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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預防性羈押與具保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事由的交錯。

正解理由

依《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柱句規定:「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第 1 款規定:「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題示甲是以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為由而受羈押,正落在該款但書所排除的情形,法院因而不受不得駁回的拘束,得駁回其具保停止羈押的聲請。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理由如【正解理由】所述。

  2. (B)

    甲被訴恐嚇部分,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05 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本刑固然落在《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第 1 款本文的範圍,但該款但書已把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第 1 項羈押者排除在外,本選項的結論不成立。

  3. (C)

    題示甲有無串證、逃亡之虞,與《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各款所列的情形並不對應,本選項以此作為法官不得駁回的理由,欠缺依據。

  4. (D)

    本選項結論雖是得駁回,理由卻是甲坦承犯行、罪證明確;《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的判斷對象是該條所列情形,與被告是否坦承無關,本選項理由不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羈押原因:檢察官以甲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聲請羈押並獲准,屬《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第 1 項的預防性羈押;
  2. 要件二: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3. 要件三,是否落入不得駁回的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第 1 款但書,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第 1 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4. 要件四,效果:法院得駁回其聲請。

記憶點

預防性羈押的被告想用輕罪換取停止羈押,但書會先把這條路堵住。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預防性羈押與停止羈押的例外規定接在一起考,難點在於必須讀到款次的但書。

一、要件拆解。《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該柱句有三個要件:所犯屬各款之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其款次之一為《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題示甲有三次恐嚇被判刑的紀錄,又再對乙恫稱將殺害之,正是這一款所設想的反覆實施類型。

二、停止羈押的門檻。《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柱句規定:「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其下三款分別針對輕罪、懷胎或生產、罹病三種情形。本題只涉及第一款,而《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第 1 款規定:「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該但書把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第 1 項所為的羈押排除在本款之外,理由也很清楚:預防性羈押防的正是再犯,若被告一律得以輕罪為由請求停止羈押,該制度就會被架空。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與《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是兩套獨立的羈押原因,前者針對逃亡、滅證、串證與重罪,後者針對再犯之虞。考生若把本題的羈押誤認為一般羈押,就會落入選項 (C) 所設的串證、逃亡陷阱。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問該條所列不得駁回情形中的罹病一款如何適用,或把甲改成累犯而測試同一但書的其他事由;也常把羈押原因換成《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的一般羈押,此時該但書所列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第 1 項羈押這一支即不再該當;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四支仍須逐一檢視,四者都不該當時,法院始受不得駁回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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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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