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苦戀 A,卻見 A 與他人交好。深夜,尾隨跟追多方請求,但盼回心轉意終未如願。此時,甲長久怨懟突然爆發,惱羞悔憤、愛恨交加出手勒頸致 A 昏迷而亡。甲後因良心譴責,於檢察官偵查中自白犯罪相關原委。有關審判期日本項「自白證據」之調查順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因案件單純,法院得依訴訟指揮權決定之
- B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應由檢辯雙方決定之
- C避免偏重自白,應先調查其他證據後方可調查之
- D考量審判效率,應先調查被告科刑之資料
正解 C — 避免偏重自白,應先調查其他證據後方可調查之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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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被告自白在審判期日的調查順序。
正解理由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1-3 條規定:「法院對於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不得調查。」甲在偵查中所為的自白屬於被告自白,法院於審判期日應先把有關犯罪事實的其他證據調查完畢,之後才能調查該自白,以避免偏重自白。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1-3 條規定:「法院對於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不得調查。」自白的調查時點已由該條定明,不因案件單純而改由法院以訴訟指揮權決定。
- (B)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當事人有聲請調查證據的權利,但自白的調查順序仍受《刑事訴訟法》第 161-3 條拘束,不是由檢辯雙方決定。
- (C)
正確,理由如【正解理由】所述。
- (D)
依《刑事訴訟法》第 288 條第 4 項規定:「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前項事實訊問後行之。」科刑資料的調查排在事實訊問之後,本選項把它提到最前面,與該項所定的順序不符。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客體:甲於偵查中的自白屬得為證據的被告自白;
- 要件二,順序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 161-3 條,須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始得調查;
- 要件三,效果:法院應先調查其他證據,之後才調查該自白。
記憶點
自白排在其他證據的後面,科刑資料排在事實訊問的後面,順序本身就是制度。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考的是審判期日的證據調查順序,這是刑事訴訟法在自白偏重問題上所設的制度性防線。
一、立法目的與要件拆解。《刑事訴訟法》第 161-3 條規定:「法院對於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不得調查。」該條的要件有三:客體是得為證據的被告自白、時點是有關犯罪事實的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例外是有特別規定者。所謂得為證據,先要通過《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的檢驗。
二、與補強法則的分工。《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是證明力的下限;《刑事訴訟法》第 161-3 條則是調查順序的安排。前者防止以自白定罪,後者防止法官在心證形成之初就被自白牽著走,兩者一前一後互相補強。
三、審判期日的整體順序。《刑事訴訟法》第 288 條第 1 項規定:「調查證據應於第二百八十七條程序完畢後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288 條第 3 項規定:「除簡式審判程序案件外,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288 條第 4 項規定:「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前項事實訊問後行之。」把這幾項連起來,順序是先其他證據、再自白、再被訴事實訊問、最後科刑資料。選項 (D) 把最後一段搬到最前面,方向恰好相反。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問違反調查順序的救濟途徑,此時可循《刑事訴訟法》第 288-3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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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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