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4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違規駕駛與乙發生車禍,乙頭部受傷住院,乙向其獨子丙表示要追究甲,乙隨後成為植物人,丙於案發後 5 個月因病去世,乙無配偶,亦無其他親屬。社會局社工丁經醫院通知前往訪視時知悉上情。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本案無人可對甲告訴,亦無告訴期限問題
  2. B丁基於社工法定職權可對甲告訴,但告訴期間只剩 1 個月
  3. C丁可聲請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告訴,且該代行告訴人之告訴期間自指定日期起算
  4. D丁可聲請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告訴,但告訴期間只剩 1 個月

正解 C — 丁可聲請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告訴,且該代行告訴人之告訴期間自指定日期起算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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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代行告訴人的指定,以及代行告訴的告訴期間如何起算。

正解理由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6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題示乙已成為植物人而不能行使告訴權,其獨子丙又於案發後 5 個月因病去世,乙無配偶亦無其他親屬,社工丁得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聲請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至於代行告訴人的告訴期間,依實務見解自其受指定之日起算,而不承接原告訴權人的剩餘期間。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6 條第 1 項,本案仍有指定代行告訴人的機制可用,本選項稱無人可對甲告訴,與該項不符。

  2. (B)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得獨立告訴的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丁是社會局社工,不在該項所定的身分之列,其途徑是聲請指定代行告訴人,而不是以社工職權逕行告訴。

  3. (C)

    正確,理由如【正解理由】所述。

  4. (D)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該項的六個月期間是對得為告訴之人而言;代行告訴人的期間依實務見解另自受指定之日起算,本選項仍以原期間的剩餘部分計算,與實務見解不符。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乙成為植物人;
  2. 要件二,其他告訴權人:丙已於案發後 5 個月因病去世,乙無配偶亦無其他親屬;
  3. 要件三,聲請人:丁為經醫院通知前往訪視而知悉上情的社工,屬利害關係人;
  4. 要件四,期間:代行告訴人的告訴期間依實務見解自指定日起算。

記憶點

代行告訴人是新的起點,期間從指定那天重新起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告訴權主體與告訴期間兩個爭點疊在一起,屬於難度較高的題型。

一、代行告訴的制度定位。《刑事訴訟法》第 236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該項所定的情形有二,具備其一即可:一是無得為告訴之人,二是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本題屬於後者,因為乙本人有告訴權卻已因植物人狀態而無法行使。《刑事訴訟法》第 236 條第 2 項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則把不得與被害人明示意思相反的限制一併帶入。

二、告訴權主體的順序。《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2 項規定:「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本題乙尚未死亡,第 2 項無從適用;而丁與乙之間沒有這些身分關係,因此丁自己並無告訴權。

三、實務見解的位置。代行告訴人的告訴期間如何計算,條文本身沒有寫。《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的起算點綁在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而代行告訴人在受指定之前根本不是得為告訴之人,因此實務見解認為其期間自受指定之日起算。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這一層實務見解。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問《刑事訴訟法》第 235 條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或該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被告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告訴。」所定的特別告訴權,或改問《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2 項的期間個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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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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