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7 單選 · 本卷 75 題

檢察官 A 負責偵辦甲、乙涉嫌詐欺案件,甲、乙均否認犯罪,並供稱並不認識告訴人丙;且稱當時均在國外經商,聲請檢察官查調甲、乙之入出境資料。惟檢察官並未查調甲、乙之入出境資料,依告訴人丙之指訴及證人丁之證詞,對甲、乙提起公訴。嗣經法院審理,查調甲、乙入出境資料後,發現甲、乙被訴犯罪行為時間,確實在國外,告訴人丙指訴誤認,因而判決甲、乙無罪,並經判決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檢察官 A 係根據告訴人丙指訴及證人丁之證述,據以提起公訴,雖法院判決無罪,但係屬證據取捨問題,A 或有疏忽之處,但未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
  2. B被告甲、乙雖聲請檢察官 A 調查其不在場證明,A 認為沒有必要,係屬檢察官偵查裁量權,不涉檢察官倫理規範問題
  3. C檢察官偵查犯罪,應致力發現真實,兼顧被害人與被告權益,若被害人原本指訴明確,A 獲得心證,即應堅持立場,以使被告定罪為目的
  4. DA 對於甲、乙所聲請調查之入出境資料,查調並無困難,且於犯罪事實之認定具有重要關聯性,但 A 未盡調查能事,有違檢察官應勤慎執行職務之疏失

正解 D — A 對於甲、乙所聲請調查之入出境資料,查調並無困難,且於犯罪事實之認定具有重要關聯性,但 A 未盡調查能事,有違檢察官應勤慎執行職務之疏失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7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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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檢察官的客觀性義務與調查義務,特別是對被告有利事證的蒐集與勤慎執行職務。

正解理由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9 條規定:「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非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同規範第 2 條並要求檢察官勤慎執行職務。甲、乙聲請查調的入出境資料,查調並無困難,且與行為時間是否在國外這一爭點有重要關聯,A 未予查調即行起訴,正是未就對被告有利之事證詳加蒐集調查。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9 條後段要求對有利及不利之事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本選項把未查調不在場證明歸為證據取捨問題,錯在混淆兩者。

  2. (B)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8 條要求檢察官致力於真實發現並兼顧被告、被害人之權益,偵查裁量並非不受倫理規範拘束,本選項錯在前提。

  3. (C)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9 條前段既要求非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本選項反過來主張獲得心證後即應以定罪為目的,與該段方向相反。

  4. (D)

    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9 條後段與同規範第 2 條,該資料查調無困難且對犯罪事實之認定具重要關聯性,A 未盡調查能事,構成疏失,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否屬對被告有利之事證→可證明行為時在國外;
  2. 要件二,蒐集調查有無困難→題幹明示並無;
  3. 要件三,與犯罪事實之認定有無關聯→法院查調後即判決無罪;
  4. 要件四,有無詳加蒐集→未查調即起訴。
  5. 四格套進《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9 條後段,(D) 成立。

記憶點

檢察官的調查義務及於對被告有利的事證,查得到而不查就不是取捨問題,而是疏失。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9 條規定:「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非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本條可拆為兩段:前段設定目的上的界限,後段設定事證處理上的義務。後段的義務涵蓋蒐集、調查與斟酌,缺一就不足;而它的對象明文及於對被告有利的事證。檢察官的客觀性義務因此不是抽象的態度要求,而是可以逐項檢驗的作為義務。

易混淆條文對照

同一方向的規定還有兩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8 條規定:「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時,應致力於真實發現,兼顧被告、被害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參與刑事訴訟之權益,並維護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之平衡,以實現正義。」該條把致力真實發現與兼顧各方權益並列,選項 (B) 以偵查裁量權排除倫理規範的想法,在這一條面前站不住。《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 條規定:「檢察官為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應恪遵憲法、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公正、客觀、超然、獨立、勤慎執行職務。」勤慎二字正是選項 (D) 所指的那一格。至於違失的後果,《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柱句規定:「檢察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同法第 89 條第 4 項第 7 款規定:「七、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這一族題目的變化有三:把未查調的事證換成對被告不利的事證,測驗考生是否知道義務是雙向的;把查調的難易度改成確有困難,那就要回到義務的合理範圍去判斷;或把結果改成法院仍判有罪,測驗考生是否把結果當成義務有無的判準。其實義務的有無在起訴時即已確定,法院後來的結論只是把關聯性具體化而已。

實務見解的位置

起訴後法院判決無罪,並不當然等於檢察官有倫理上的違失,兩者之間要靠未盡調查能事這一層評價來連結;本題題幹刻意寫明查調並無困難且具重要關聯性,就是把這一層評價的前提鋪好,使結論可以從條文導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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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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