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4 單選 · 本卷 75 題

法官 A 的胞弟甲,與他人乙之間發生糾葛,乙對甲提起詐欺取財之刑事自訴。甲求助於胞兄法官 A。法官 A 之下列行為,何者為法官倫理所容許?

  1. A法官 A 於甲出庭時到庭關切,與承審法官打招呼,表明其法官身分及與被告的關係,但僅默默旁聽
  2. B法官 A 為甲提供諮商、撰擬書狀,及建議其尋求律師諮商與辯護
  3. C法官 A 於甲被訴案件之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擔任甲之輔佐人
  4. D法官 A 提供自己所審理其他案件中有關乙之筆錄與證據資料,讓甲得以證明乙素行不良

正解 B — 法官 A 為甲提供諮商、撰擬書狀,及建議其尋求律師諮商與辯護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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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為親屬提供法律上協助的界限,也就是無償、身分範圍,以及不得擔任輔佐人這道禁令。

正解理由

《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同規範第 24 條第 2 項並要求法官對家庭成員以外之親屬,告知其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法官 A 的胞弟甲是親屬,A 無償為甲提供諮商、撰擬書狀,並建議其尋求律師諮商與辯護,正好落在該項但書與第 2 項的告知要求之內。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A 向承審法官表明身分與關係後到庭旁聽,客觀上形成壓力,與該項相背。

  2. (B)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但書與同規範第 24 條第 2 項,無償為親屬提供法律諮詢、草擬文書並告知其宜尋求正式專業服務,正是容許的範圍,本選項正確。

  3. (C)

    法官 A 雖具《刑事訴訟法》第 35 條第 1 項所定陳明為輔佐人之身分資格,《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既明文要求法官避免為輔佐人,本選項不被容許。

  4. (D)

    《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1 項把審判中檢閱卷宗及證物並抄錄或攝影的權限配置給辯護人,法官 A 把自己審理其他案件的筆錄與證據交給胞弟使用,已逸脫該程序。

涵攝步驟

  1. 身分要件→胞弟為親屬;
  2. 對價要件→無償;
  3. 行為要件→法律諮詢與草擬文書,而非執行律師職務或擔任輔佐人;
  4. 附隨義務要件→建議甲尋求律師辯護。
  5. 四格同時滿足,(B) 成立。

記憶點

法官幫親屬的界線是無償的諮詢與書狀,越線去當輔佐人、去施壓或去搬卷證就不被容許。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本項前半設了禁令,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應避免為輔佐人;但書則開了一個窗口,窗口的條件是無償、對象為家庭成員或親屬,而且行為以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為範圍。同規範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除家庭成員外,法官應告知該親屬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因此對親屬而非家庭成員使用但書時,還要加上一道告知義務。

易混淆條文對照

輔佐人的身分資格與倫理上的禁令要分開看。《刑事訴訟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胞弟屬二親等旁系血親,依訴訟法本得陳明為輔佐人,正因為程序法上做得到,倫理規範才需要另外下一道禁令。卷證一側,《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1 項把審判中檢閱卷宗及證物並抄錄或攝影的權限配置給辯護人,同法第 33 條第 2 項另為無辯護人之被告設計預納費用請求筆錄影本的管道,並在但書保留法院的限制權限。選項 (D) 之所以不可,不只是因為資料來自別案,更因為卷證的流向有法定的配置。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這一族題目常見的變化有三個:把無償改成收費,讓但書的窗口直接關上;把對象從胞弟換成遠親或朋友,測驗家庭成員與親屬在第 2 項告知義務上的差別;或把行為從草擬書狀升級為到庭陳述,那就踩到避免為輔佐人這道禁令。另一種變化是把法官的協助包裝成介紹律師,介紹本身無妨,重點仍在有沒有自己下場執行律師職務。

實務見解的位置

法官到庭旁聽並向承審法官表明身分,條文字面並未逐字禁止,本題 (A) 之所以不被容許,靠的是該行為客觀上構成對審判獨立的干涉這一層評價;這一格的判斷不在條文字面,而在法官與司法形象之間的關係。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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