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 A 參加大學同學律師 B 之婚宴,律師 C 係 A 正在承辦案件被告甲之辯護人,C、甲係 B 之朋友,亦參加 B 之婚宴。C、甲恰巧安排與 A 同桌。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法律倫理規範的要求?
- A婚宴屬正常社交活動,A 雖與 C、甲同桌,但屬於公開場合,毋庸顧慮他人眼光
- BA 係檢察官,B 係律師,因檢察官與律師職務上對立不相容,為維持檢察公正、廉潔形象,A 不可參加 B 之婚宴
- CA 在婚宴會場先入席後,C、甲方入席同桌,A 為避免物議,遂先行離去
- DC、甲入席後,發現 A 在同桌參加喜宴,C 帶同甲向 A 打招呼,並向 A 陳述甲確實係遭冤枉,請A 主持正義
正解 C — A 在婚宴會場先入席後,C、甲方入席同桌,A 為避免物議,遂先行離去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6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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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檢察官參加正常社交活動,而與承辦案件之辯護人、被告同席時的處置。
正解理由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若懷疑其所受邀之應酬活動有影響其職務公正性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當情形時,不得參與;如於活動中發現有前開情形者,應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同規範第 25 條第 1 項另要求檢察官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之社交活動。A 先入席,其後才發現承辦案件的辯護人 C 與被告甲同桌,正是該項後段所設的活動中發現情形,A 先行離去即屬立即離去這項處置。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第 1 項的判斷方向是形象上的相容性,而非場合是否公開,本選項錯在判斷標準。
- (B)
參加同學婚宴本身是正常社交,本選項把《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第 1 項所稱不相容擴張成檢察官與律師職務對立而一概不得參加,結論過寬。
- (C)
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第 2 項後段,於活動中發現有影響職務公正性之情形時,應立即離去或另採適當措施,A 先行離去與該段相符,本選項正確。
- (D)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1 條規定:「檢察官應不為亦不受任何可能損及其職務公正、超然、獨立、廉潔之請託或關說。」C 帶同被告向承辦檢察官請求主持正義,正是該條所指的關說。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活動本身是否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婚宴為正常社交;
- 要件二,席間有無影響職務公正性之情形→辯護人與被告同桌;
- 要件三,所採處置→先行離去,符合《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第 2 項後段。
- 三格接起來,(C) 成立。
記憶點
檢察官的社交界線不是不准去,而是席間一發現情形就要離去或另採措施。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這一項設的是事前的篩選義務,判斷時要問的是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是否相容,以及對司法尊嚴有無影響。同規範第 25 條第 2 項則把時序拉成兩段,前段處理事前懷疑,後段處理活動中發現;後段所定的處置是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而本題 A 先行離去正是其中一種,因此成立。
易混淆條文對照
與本題同一發想的還有兩條。其一,《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1 條規定:「檢察官應不為亦不受任何可能損及其職務公正、超然、獨立、廉潔之請託或關說。」該條的主體雙向,檢察官既不得對他人關說,也不得接受他人關說,選項 (D) 正落在接受這一側。其二,律師一側的對應規定是《律師倫理規範》第 14 條,該條前段規定:「律師不得向司法人員或仲裁人關說案件,或向當事人明示或暗示其有不當影響司法或仲裁人之關係或能力,或從事其他損害司法或仲裁公正之行為。
」兩條併讀可知,選項 (D) 的行為對 C 與 A 同時構成倫理上的違失,而不只是檢察官一方的問題。另外可以對照的是《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執行職務,除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迴避外,並應注意避免執行職務之公正受懷疑。」社交場合的處置,與職務上的迴避義務方向一致。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這一族題目的變化有三個方向:把活動從婚宴換成喪禮或同學會,測驗考生是否把活動本身誤認為違失;把同桌的人從辯護人換成告訴代理人或鑑定人,測驗影響職務公正性的判斷對象;或把處置從離去換成當場表明身分並請對方改桌,那仍然落在必要之適當措施的範圍。考生只要把事前篩選與活動中處置分成兩格,選項的陷阱就很容易辨認。
實務見解的位置
何種處置構成必要之適當措施,條文沒有進一步列舉,實務上要看活動性質、同席者的身分與案件進行的階段;本題之所以能判定 (C) 成立,是因為先行離去在任何情形下都落在該段的核可範圍內。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