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6 單選 · 本卷 75 題

以下何者屬於國際社會所公認絕對不許損抑之國際「強行法(jus cogens)」?

  1. A禁反言原則
  2. B公海自由原則
  3. C國家主權豁免原則
  4. D禁止侵略原則

正解 D — 禁止侵略原則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國際法上強行法(jus cogens)之概念與其公認例示。

正解理由

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國際法上之強行法理論,其分辨點不在我國國內法之條文字面。強行法係指國際社會全體接受並公認為不得減損之一般國際法規範,任何條約若與之牴觸即為無效,各國亦不得以合意排除其適用。依國際法上之通說,禁止侵略、禁止種族滅絕、禁止奴隸制度、禁止酷刑、禁止種族隔離等規範,屬強行法之典型例示;其中禁止侵略係戰後集體安全體制的核心規範,各國不得以任何條約加以減損,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禁反言原則源於誠信原則,屬程序性的法律一般原則,其作用在禁止一國於爭端中為前後矛盾之主張,其適用得由當事國以合意調整,並非不得減損之規範。

  2. (B)

    公海自由原則雖為長期確立之習慣國際法並經海洋法公約成文化,惟各國仍得以條約就特定海域之利用與管制另為安排,具可處分性,故非強行法。

  3. (C)

    國家主權豁免原則之範圍歷來由絕對豁免走向限制豁免,且一國得自願放棄其豁免,可見其得由當事國自行處分,非屬強行法。

  4. (D)

    禁止侵略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之根本規範,不容任何國家或條約排除,屬國際社會公認之強行法,為正確選項。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該規範是否為國際社會全體接受並公認;
  2. 要件二,該規範得否以條約或合意加以減損。
  3. 逐一檢視:禁反言得由當事國合意調整、公海自由得以條約另訂、主權豁免得由國家拋棄,三者在要件二即已出局;
  4. 禁止侵略則同時通過兩個要件,既為國際社會公認,亦不容以任何合意排除。

記憶點

判斷強行法只問一句話:這條規範能不能用條約排除。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強行法概念的制度定位,是在傳統上以國家同意為基礎的國際法體系中,開出一塊不容國家合意處分的規範領域。其效果有二:其一為條約若在締結時與既存強行法相牴觸即屬無效,其二為新強行法出現時,與之牴觸的既存條約歸於失效。這使得強行法成為國際法上唯一具有實質位階效力的規範類型。

在要件層面,強行法的認定有兩個累積的門檻:該規範須為國際社會全體所接受並承認,且須被承認為不得減損。第一個門檻排除了僅有部分國家承認的規範,第二個門檻排除了雖然普遍適用、但仍容許各國以條約另作安排的規範。本題四個選項的分類,正好落在第二個門檻上:公海自由與主權豁免都是普遍適用的規範,但前者容許各國就特定海域另訂條約,後者容許國家自願放棄,因此都通不過不得減損的檢驗。

在效果層面尚須注意,強行法的違反與一般國際義務的違反在後果上並不相同:一般條約義務的違反通常僅生國家責任與相應的救濟問題,而與強行法相牴觸的條約則自始無效,當事國不得以已經履行、他方同意或事後追認等理由加以補正。這種效果上的絕對性,也正是強行法之所以被列為國際法上少數不可處分規範的原因。與強行法密切相關但概念不同的是對世義務。對世義務指一國對國際社會全體所負之義務,其重點在於義務的相對人範圍與追訴資格,亦即任何國家均得就其違反主張法律利益;強行法的重點則在規範的位階與不可減損性。兩者的內容常常重疊,例如禁止侵略、禁止種族滅絕同時是強行法也是對世義務的來源,但概念上仍應分別掌握,考題經常在此設陷阱。

本題所涉之判準來自國際法的條約法規則與國際法院實務,不在我國國內法的規範射程之內,因此無法自國內法條文推導出結論;本詳解就此僅寫到制度層級(其構成要件詳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相關規定)。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為要求辨識何者非強行法,選項中混入不干涉內政原則、民族自決原則、禁止酷刑等,難度取決於選項間的接近程度;也常結合條約無效事由出題,測驗違反強行法與其他無效事由在法律效果上的差異。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08 年 公法

→ 看 108 年「綜合法學(一)・公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