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國際法之主體?
- A教廷(Holy See)
- B世界銀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 C國際刑警組織(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
- D聯合國安全理事會(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正解 D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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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際法主體之判準,以及國際組織與其內部機關之區別。
正解理由
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國際法上關於法律人格之理論,其分辨點不在我國國內法之條文字面。國際法主體係指能在國際法上獨立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並具備締約、提出國際請求等能力之實體。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雖擁有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重大職權,但它是聯合國這一國際組織內部的主要機關,其行為在法律上歸屬於聯合國本身,並非獨立於聯合國之外的法律人格者,故非國際法之主體,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教廷長期以獨立實體之地位與各國建立外交關係並締結條約,在國際實踐上被承認具有國際法上之人格,屬國際法主體。
- (B)
世界銀行係依基礎條約設立之政府間國際組織,其設立文件賦予其法律人格與締約、提起請求之能力,屬國際法主體。
- (C)
國際刑警組織為具有會員國、常設機關與獨立意思形成程序之國際組織,在國際實踐上被承認具有國際組織之法律人格,屬國際法主體。
- (D)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為聯合國之內部機關,其權利義務歸屬於聯合國,本身不具獨立之國際法人格,非國際法主體,為正確選項。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該實體有無獨立於其他主體之意思形成能力;
- 要件二,該實體能否以自己名義締結條約、提出國際請求並承擔國際責任。
- 教廷、世界銀行、國際刑警組織均以自己名義對外行為並承擔責任,通過兩個要件;
- 安全理事會的決議在法律上是聯合國的行為,其權利義務歸屬於聯合國,於要件二即已出局。
記憶點
組織才是主體,組織裡面的機關不是;安理會是聯合國的手,不是另一個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國際法主體的判斷,傳統上以國家為原型,再依實踐逐步擴張到國際組織與若干特殊實體。國家的判準是常住人口、確定領土、有效政府與與他國交往之能力,四者齊備即具備完整的國際法人格。國際組織的人格則是派生的:它來自成員國在基礎條約中的授予,因此其權利能力的範圍原則上受該條約目的與職能的限制,此即所謂職能必要性原則。
本題的核心區別在於組織與機關。國際組織是權利義務的歸屬點,其內部機關則是意思形成與行為的作出者。以聯合國為例,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與秘書處均為主要機關,它們行使憲章所賦予的職權,但其行為的法律效果統一歸屬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依集體安全體制作成的決議之所以對會員國有拘束力,也是因為會員國在基礎條約中承諾接受並履行,而非因為安理會本身是另一個法律人格者。
特殊實體的部分,教廷是最常被舉出的例子。它與領土範圍極小的梵蒂岡城國並存,卻長期以獨立實體的身分派遣與接受使節、締結政教條約,並在若干國際組織中取得觀察員地位,國際實踐因而承認其人格。個人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則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個人在人權保障與國際刑事責任的領域被賦予有限的權利與義務,通說認為其為有限的國際法主體,考題常以此測驗考生對人格程度差異的理解。
本題所涉之判準屬國際法之一般理論與國際組織法,不在我國國內法的規範射程之內,因此無法自國內法條文推導出結論;本詳解就此僅寫到制度層級(其構成要件詳見《聯合國憲章》相關規定)。
另可留意國際組織人格的對外效力問題:組織對其成員國固然當然具有人格,對非成員國是否亦然,傳統上有爭議。通說認為當一個組織的成員國涵蓋國際社會的絕大多數時,其人格具有客觀性,非成員國亦不得否認。這一層區別在考題中常以組織能否向非成員國提出國際請求的形式出現。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為在選項中並列紅十字國際委員會、非政府組織、跨國企業、交戰團體與民族解放運動,測驗考生能否分辨完整人格、有限人格與不具人格三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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