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9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關於條約之締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得以簽署之方式表示之
  2. B任一人員如出具適當之全權證書,視為得代表一國表示該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
  3. C條約約文之確定,須經所有談判國之國會同意
  4. D國家派駐國際組織之代表,為議定在該組織內議定之條約,得毋須出具全權證書

正解 C — 條約約文之確定,須經所有談判國之國會同意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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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條約締結程序中,同意受拘束之表示方式、全權證書與約文之確定。

正解理由

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所定之條約締結程序,我國國內法就此明白指向國際規範:《條約締結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主辦機關就條約及協定談判及簽署代表之指派與全權證書之頒發,應依國際公約及慣例辦理。」依該公約,約文之確定係由參加談判之各國代表以簽署、暫簽或草簽約文等方式為之,屬締約代表在談判階段完成的行為,並不以各談判國之國會同意為要件;國會同意所處理的是締約國事後是否承受條約拘束的國內程序問題。選項 C 把國會同意當作約文確定的要件,混淆了兩個不同階段,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得以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等方式表示,本項正確。

  2. (B)

    人員出具適當之全權證書者,即被視為代表一國表示該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全權證書正是代表資格的證明文件,本項敘述正確。

  3. (C)

    約文之確定由談判國代表為之,不以所有談判國之國會同意為要件,本項為錯誤敘述。

  4. (D)

    國家派駐國際組織之代表為議定該組織內議定之條約,因其職務即足以顯示代表資格,得毋須出具全權證書,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先把締約程序切成三段:談判與約文確定、表示承受拘束之同意、國內審議與生效。
  2. 約文確定屬第一段,其行為主體是談判代表;
  3. 表示同意承受拘束屬第二段,方式包括簽署、批准、接受、贊同、加入等;
  4. 國會審議則屬第三段的國內程序。
  5. 選項 C 把第三段的要件挪到第一段,因而錯誤。

記憶點

約文確定是代表的事,國會同意是後面國內程序的事,兩段不能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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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是一條由國際程序與國內程序交錯構成的流程,考題最愛在兩者的交界處設陷阱。

國際程序的第一步是代表資格。原則上,代表一國議定約文或表示同意受條約拘束者,須出具全權證書;例外情形則包括國家元首、政府首長與外交部長因其職務而當然具有代表權,以及使館館長就其派駐國之條約、派駐國際組織之代表就該組織內議定之條約,因職務性質而毋須出具全權證書。我國《條約締結法》第 4 條第 2 項就談判及簽署代表之指派與全權證書之頒發,明文要求依國際公約及慣例辦理,正是把這一套國際規則接軌進國內法制。

第二步是約文的議定與確定。約文確定的功能,在於固定文本內容以供後續程序使用,其方式為簽署、暫簽或草簽,或依談判國另行議定的程序為之。第三步是表示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其方式有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准、接受、贊同、加入等;究竟採哪一種,取決於條約本身的規定或各國的表示。

國內程序的部分,《條約締結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並就未具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等條款之條約案,於符合經法律授權簽訂、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三種情形時,改採報請行政院備查之簡化程序。同法第 11 條第 1 項就審議通過後之批准與公布程序分兩款規定,第 2 項並明定該條約自總統公布之生效日期起具國內法效力。把這條國內流程與國際流程並列,就能看出選項 C 的問題:國會審議發生在約文早已確定之後,不可能反過來成為約文確定的要件。

另可一併掌握條約與協定的區別。《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1 項列舉五種情形,具備其一者即為條約,包括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內容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以及內容與國內法律內容不一致或涉及國內法律之變更;同條第 2 項則把條約以外而對締約各方均具拘束力之國際書面協定定為協定。兩者的分野直接決定了要不要送立法院審議,是國內程序的第一個分岔點。本題之決定性判準來自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其具體條次不在我國國內法之列,故本詳解就該公約僅寫到制度層級(其構成要件詳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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