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法源?
- A設立該國際組織的基礎條約
- B國際組織總部所在國的內國法
- C習慣國際法
- D文明國家所承認的法律一般原則
正解 B — 國際組織總部所在國的內國法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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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法源。
正解理由
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國際法之法源理論,其分辨點不在我國國內法之條文字面。政府間國際組織所適用的法規範,來自國際法秩序本身,包括設立該組織的基礎條約、對其適用之習慣國際法、文明國家所承認的法律一般原則,以及組織依基礎條約所授職權自行制定的內部規則與實踐。總部所在國的內國法屬於該國國內法秩序,其效力來源與適用對象皆與國際法秩序不同,除非組織與地主國另以總部協定約定適用,否則不能作為該組織的法源,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設立該國際組織的基礎條約是組織的憲章性文件,界定其宗旨、職權、機關與會員資格,為組織最主要的法源。
- (B)
國際組織總部所在國的內國法屬地主國之國內法秩序,並非國際組織本身的法源,為正確選項。
- (C)
習慣國際法由普遍一致之國家實踐與法之確信構成,對國際組織之活動亦有適用,屬其法源。
- (D)
文明國家所承認的法律一般原則,係為填補條約與習慣之空隙而設,於國際組織之法律關係中同樣得予援用,屬其法源。
涵攝步驟
- 判準是該規範是否屬國際法秩序,並對該組織具有效力。
- 基礎條約由會員國締結並直接拘束組織與會員國、習慣國際法對國際法律人格者普遍適用、法律一般原則為國際法之補充法源,三者均通過判準。
- 地主國內國法則是另一個法秩序的產物,其對組織之適用範圍通常反而受總部協定與豁免規則的限制,因此不具法源地位。
記憶點
國際組織的法在國際法秩序裡找,地主國的法管不到組織本身。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國際法的法源理論,傳統上以條約、習慣與文明國家所承認的法律一般原則為主要法源,並以司法判例及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學家學說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這套架構原本是為國家間關係而設,但因國際組織同樣是國際法主體,其法律關係亦在國際法秩序之內展開,故上述法源對國際組織亦有適用。
在此之上,國際組織另有兩項具有組織法特色的法源。其一是基礎條約,它同時具有條約與憲章的雙重性格:對會員國而言是條約,對組織而言則是界定其存在與職權範圍的根本規範,組織的一切行為都必須能追溯到基礎條約的授權。其二是組織自身產生的內部法,包括機關的議事規則、人事規章、財務規則,以及機關長期一致的實踐所形成的組織慣例。這一塊常被稱為國際組織的內部法,其效力根據仍在基礎條約的授權之內。
地主國內國法的地位,是本題真正的分辨點。國際組織的總部座落於某國領土之上,難免與該國法秩序發生接觸,但兩者的關係並非法源關係,而是由總部協定所調整的協調關係:總部協定通常規定組織的房舍不受侵犯、組織及其官員享有一定範圍的特權與豁免,並就適用地主國法律的事項作出明示約定。換言之,地主國法律之所以在若干事項上對組織發生作用,是因為國際法上的協定使然,而非因為它本身是組織的法源。
本題所涉之判準屬國際法法源理論與國際組織法,不在我國國內法的規範射程之內,因此無法自國內法條文推導出結論;本詳解就此僅寫到制度層級(其構成要件詳見《聯合國憲章》相關規定)。
另須注意的是,國際組織的決議在法源地位上並不一致:依基礎條約享有拘束力的決議,其效力來自該條約的授權;不具拘束力的建議性決議,則可能因反覆通過而成為習慣國際法形成過程中的證據,但其本身仍非獨立的法源。這一層區別,是把國際組織決議放進法源清單時最容易失分的地方。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為要求辨識何者非國際法法源,選項中混入國內法院判決、國際組織決議、學說與衡平原則,測驗考生對主要法源與補助資料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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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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