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2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何者並非國際法上合法先占領土的要件或方法?

  1. A系爭領土為無主地
  2. B國家在系爭領土派駐軍隊
  3. C國家之人民自古即在系爭領土上耕種
  4. D國家有取得系爭領土主權之主觀意思

正解 C — 國家之人民自古即在系爭領土上耕種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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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際法上先占作為原始取得領土權原,它的成立要件與表現方法。

正解理由

先占是國家對無主地取得領土主權的原始權原,成立上必須同時滿足主體、客體、主觀與客觀四個面向:主體須為國家,客體須是不屬於任何國家主權之下的無主地,主觀上須有將該地置於本國主權之下的意思,客觀上則須有持續而和平的有效統治,例如派駐軍隊、設官治理、行使司法與行政管轄。人民私人的耕作、居住或漁獵,本質上是私人的經濟活動,既不是國家機關的行為,也不足以表徵國家主權的行使,因此既非先占的要件,也不是合法先占的方法。選項 (C) 描述的正是這種純粹的私人長期使用,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屬於要件。無主地是先占的客體要件;已在他國主權範圍內的土地無從先占,只能循割讓、時效等其他權原處理。

  2. (B)

    屬於方法。派駐軍隊是有效統治最典型的表現形式之一,足以對外顯示國家對該地的實際控制與管轄。

  3. (C)

    非要件亦非方法。人民自古耕種是私人活動,欠缺國家行為的性質,也欠缺主權意思的表徵,無從據以認定國家已完成先占,為本題答案。

  4. (D)

    屬於要件。取得主權的主觀意思是先占與單純占用之間的分水嶺,這個意思必須由國家的官方行為表現出來,欠缺它的話,縱使有長期使用,也不會發生領土取得的效果。

涵攝步驟

  1. 題目問何者並非要件或方法→(A) 對應客體要件→(B) 對應有效統治的客觀要件→(D) 對應主觀意思要件→(C) 只是私人的耕作事實,三個層次都對不上→故答案為 C。

記憶點

先占要問的是國家做了什麼,不是人民住了多久、耕了多少年。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先占是國際法上傳統的領土權原之一,性質屬於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的割讓相對。它的成立要件在學理與國際司法實踐上收斂為兩大支柱:主觀上取得主權的意思,客觀上對該地的有效統治;而在這兩支柱之前,還有一個不可省略的前提,就是標的須為無主地。

就要件拆解來說,第一組是客體要件。無主地指的是不屬於任何國家主權之下的土地;土地上縱使有原住居民,若其未組成國際法上的國家,傳統實踐上仍可能被認定為無主地,這一點在近代已受到相當深刻的檢討。第二組是主觀要件,國家必須有把該地置於自己主權之下的意思,而這個意思必須由國家的官方行為表現出來,例如宣示、立碑、頒布法令、劃入行政區域。第三組是客觀要件,也就是有效統治,要求國家對該地持續、和平地行使國家權力;它的強度會隨土地性質而不同,人跡罕至的荒島所要求的統治密度,本來就低於人口稠密的地區,這是國際司法實踐一再確認的比例思考。

本題設下的陷阱,在於把私人活動與國家行為混為一談。人民自古耕種是私人的土地利用,它既不是國家機關的行為,也不表徵國家的主權意思;除非該國能夠證明它對這些私人活動行使了國家權力,例如課稅、戶籍登記、警察與司法管轄,否則單純的耕種事實無法轉化為國家的有效統治。命題者把時間拉得很長,正是要引誘考生用直覺把久遠等同於權利。

與先占最容易混淆的是時效取得。時效處理的是對他國領土長期、和平、公開且未受抗議的占有,前提正好是該地並非無主地;兩者的第一個要件互斥,考生只要先確認客體是不是無主地,就能把兩者分開。另外常一併命題的是關鍵日期的概念,也就是爭端具體化的那個時點;在關鍵日期之後所作的行為,通常不被採為強化己方權利的證據,這使得有效統治的舉證重心,落在爭端發生之前的長期實踐上。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以島嶼主權爭端為背景,詢問關鍵日期的認定、有效統治的證據強度,或要求區辨先占與時效;也常以先占是否須通知其他國家為爭點。本題的決定性依據為國際法上先占制度的要件,屬於習慣國際法與國際司法實踐所形成的內容,作答時應回到四個面向逐一檢視,而不是憑感覺挑一個看起來比較不像的選項。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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