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國國民 A 因竊盜罪逃入乙國駐在甲國大使館。甲國要求交出 A 但為乙國拒絕。甲國遂派遣警察強行進入乙國大使館逮捕 A。關於甲國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乙國大使館所在地為甲國領土,甲國基於領土主權仍得進入乙國大使館逮捕 A
- B乙國大使館無刑事犯庇護權,故甲國得進入大使館逮捕 A
- C甲國基於自衛,得進入乙國大使館逮捕 A
- D乙國大使館享有不可侵犯權,故甲國不得進入乙國大使館逮捕 A
正解 D — 乙國大使館享有不可侵犯權,故甲國不得進入乙國大使館逮捕 A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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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外交使館館舍不可侵犯權的內容,以及接受國能不能以領土主權、無庇護權或自衛為理由,強行進入使館逮捕人犯。
正解理由
外交關係法上,使館館舍享有不可侵犯權:接受國的官員非經使館館長同意,不得進入使館館舍;接受國並且負有特別義務,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保護館舍不受侵入或損害(其構成要件詳見《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相關規定)。這項不可侵犯權在通說上被理解為絕對的保護,不因館內有刑事被告藏匿而解除;接受國能做的只是循外交途徑交涉,或宣告有關人員為不受歡迎人員。甲國派警強行進入乙國大使館逮捕 A,已經違反館舍不可侵犯權,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使館館舍確實仍然屬於接受國領土,並沒有變成派遣國領土;但不可侵犯權正是對接受國領土主權行使所設的限制,因此不能反過來拿領土主權當作進入的依據。
- (B)
錯誤。使館原則上沒有庇護一般刑事被告的權利,這個前提本身沒有寫錯;但派遣國違反義務所生的責任,與接受國得不得強行進入是兩回事,不能由前者推出後者。
- (C)
錯誤。自衛所針對的是武力攻擊,本題只涉及一名竊盜犯的逃匿,欠缺武力攻擊的事實基礎,援引自衛顯然不能成立。
- (D)
正確。使館館舍不可侵犯,接受國非經館長同意不得進入,甲國強行進入並逮捕 A 的行為欠缺國際法上的依據,為本題答案。
涵攝步驟
- 乙國大使館館舍→享有不可侵犯權→接受國官員進入須經館長同意→甲國未經同意即派警進入並逮捕→違反不可侵犯權→故答案為 D。
記憶點
使館的地是接受國的,門卻只有館長能開;藏了通緝犯,也只能敲門,不能破門。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使館館舍不可侵犯權是外交特權與豁免制度的核心,它保護的對象是館舍本身,與外交人員的人身不可侵犯、外交郵袋與檔案文件的不可侵犯,屬於同一組制度的不同支柱(其構成要件詳見《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相關規定)。這組制度的理論基礎,通說採職務需要說:特權與豁免不是為了外交人員個人的方便,而是為了確保使館能夠有效執行職務。
就要件拆解而言,本題可以拆成三層。第一層是館舍的法律地位。使館館舍並沒有脫離接受國的領土而成為派遣國領土,過去所謂治外法權的擬制早已不被採用;接受國的主權仍然及於該地,只是行使受到限制。第二層是進入的同意要件。接受國的官員要進入館舍,須得到使館館長的同意,這個同意是進入的合法性基礎,不能以推定或事後追認取代。第三層是違反的效果。接受國強行進入所取得的人身或證據,在國際法上是違反義務的行為,派遣國得請求道歉、賠償並回復原狀。
易混淆的對照有兩組。其一是使館與領事館的差別,領事關係法對領事館舍的保護,在火災或其他災害亟須採取保護行動的情形下設有推定同意的安排,保護密度低於使館(其構成要件詳見《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相關規定)。其二是館舍不可侵犯與外交庇護的關係,前者是接受國不得進入的義務,後者是派遣國得不得留人的問題;本題選項 (B) 的錯誤,正是把這兩件事接成因果。
還有兩個延伸的層次值得一併掌握。其一是館舍的範圍,不可侵犯權及於使館所使用的建築物、其部分以及所屬土地,並不以掛有國徽的主樓為限,館內的財產、交通工具與檔案文件也一併受保護,不受搜查、徵用、扣押或強制執行。其二是保護義務的持續性,縱使兩國斷絕外交關係,甚至發生武裝衝突,接受國仍然負有尊重與保護館舍的義務,並應允許派遣國指定第三國代管其館舍與財產;換句話說,不可侵犯權並不隨著外交關係的中斷而消滅。理解這兩點,就能明白本題甲國的行為為什麼找不到正當化的空間。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詢問不受歡迎人員的宣告程序、外交郵袋能不能開拆掃描、使館館舍的免稅與免執行,或以使館遭群眾攻擊為背景,問接受國有沒有違反特別保護義務。本題的決定性依據為外交關係法上的館舍不可侵犯權,屬於條約與習慣國際法的內容,作答時只要抓住非經館長同意不得進入這個判準,四個選項就可以直接分辨。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