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羅馬規約(Rome Statute)及國際刑事法院裁判實務,關於戰爭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軍旅編制內幼童倘為志願參戰得阻卻違法
- B強迫婦女懷孕或絕育可能構成戰爭罪
- C適用於國際及非國際武裝衝突中之行為
- D懲罰範圍包括違反 1949 年日內瓦公約之行為
正解 A — 軍旅編制內幼童倘為志願參戰得阻卻違法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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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際刑事法院管轄的戰爭罪,其行為類型、適用的衝突型態,以及兒童兵的可罰性。
正解理由
戰爭罪的規範目的在於保護武裝衝突中的平民與失去戰鬥能力之人,並限制作戰手段與方法。徵募或招募未滿十五歲的兒童加入國家武裝部隊或武裝團體,或利用他們積極參與敵對行動,本身就是被列舉的戰爭罪行為態樣;規範所保護的是兒童,行為的可罰性建立在招募者與利用者身上,因此兒童是否志願、有沒有同意,並不能作為阻卻違法的事由(其構成要件詳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相關規定)。選項 (A) 把兒童的志願說成阻卻違法事由,與這個保護目的完全相反,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錯誤。兒童兵條款保護的正是兒童本身,其同意在規範上不具有意義,志願參戰並不會使招募或利用的行為變成合法,為本題答案。
- (B)
正確。強迫婦女懷孕、強迫絕育屬於性暴力型態的行為態樣,在武裝衝突中實施者可能構成戰爭罪。
- (C)
正確。戰爭罪的管轄同時涵蓋國際性武裝衝突與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只是兩種衝突型態下所列舉的行為態樣並不完全相同。
- (D)
正確。嚴重違反 1949 年日內瓦公約的行為,是戰爭罪最核心的類型,也是整個罪名體系的歷史起點;日內瓦四公約所建立的保護對象,包括傷病者、戰俘與平民,違反其中的重大義務即落入戰爭罪的射程。
涵攝步驟
- 題目問錯誤者→(B)(C)(D) 分別對應行為態樣、衝突型態與歷史來源,都與規範相符→(A) 主張兒童志願得阻卻違法,與兒童兵條款的保護目的相反→故答案為 A。
記憶點
兒童兵條款罰的是招募與利用的人,孩子點頭不算數。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戰爭罪與危害人類罪、種族滅絕罪、侵略罪並列為國際刑事法院管轄的核心犯罪。它的規範來源是武裝衝突法,也就是傳統上所稱的海牙法與日內瓦法:前者限制作戰的手段與方法,後者保護未參與或已停止參與敵對行動的人。理解這兩條來源,本題的四個選項就有了坐標(其構成要件詳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相關規定)。
就要件拆解而言,戰爭罪的成立需要三組要素。第一組是脈絡要素,行為必須發生在武裝衝突之中並與之有關聯,這是它與一般刑法犯罪的分水嶺;缺少這層關聯的暴力行為,回到國內刑法處理。第二組是衝突型態的分類,戰爭罪同時適用於國際性與非國際性武裝衝突,這是二十世紀後期最重要的擴張,選項 (C) 考的就是這一點。第三組是行為態樣,包括嚴重違反日內瓦公約的行為、嚴重違反戰時法規與慣例的行為,以及針對非國際性衝突所列舉的類型;性暴力與兒童兵條款分別落在其中。
本題的陷阱設在兒童兵條款的保護方向。刑法上的同意之所以有時能阻卻違法,前提是法益主體有處分該法益的能力與正當性;兒童兵條款所保護的法益,正是兒童在武裝衝突中不被利用的地位,這個地位不容許由兒童自己拋棄,因此年齡在規範上被設計成一條硬線,行為人對年齡的認知才是爭點所在。選項 (A) 把同意搬進來當阻卻違法事由,等於架空了整條規定。
最後補充兩個實務上常一併命題的層次。其一是心理要件,戰爭罪的成立原則上要求行為人具有故意與明知,而就兒童兵條款的年齡要素,裁判實務上採取的是行為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人未滿十五歲的標準,也就是把注意義務納入,避免行為人以不知年齡為由脫免。其二是責任型態,除了直接實行之外,國際刑事審判實務發展出共同犯罪計畫、教唆、幫助與指揮官責任等多種歸責途徑;其中指揮官責任使上級因未防止或未處罰下屬的犯行而負責,這在兒童兵案件中格外重要,因為招募與利用往往是部隊層級的政策,而不是個別士兵的決定。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詢問四大核心犯罪的區辨、補充性原則與管轄權的啟動方式、指揮官責任的成立要件,或以特定衝突為背景問行為屬於戰爭罪還是危害人類罪。本題的決定性依據為國際刑事法院的規約條文與裁判實務,作答時應先確認題目問的是錯誤者,再從保護目的反推選項的方向對不對。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