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4 單選 · 本卷 75 題

有關國際法之政治庇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國家對於觸犯一般犯罪(如恐怖主義犯罪)之外國人,仍得給予政治庇護
  2. B國家給予外國人政治庇護僅能於其領域內為之,不可於其領域外為之
  3. C駐外使領館之政治庇護權是以領事關係公約為其法源依據
  4. D有關政治庇護之規定已屬習慣國際法

正解 B — 國家給予外國人政治庇護僅能於其領域內為之,不可於其領域外為之

考選部更正/送分備註:第64題答B給分。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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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政治庇護的對象限制、庇護得於何處為之,以及庇護在國際法上的規範地位。

正解理由

政治庇護在國際法上的通行理解,是國家基於領土主權,對於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迫害的外國人,在自己的領域內給予保護並拒絕將其交出。它在傳統上被理解為國家的權利而不是個人的權利,且以領域庇護為原則;至於在使領館或軍艦內所為的域外庇護,因為直接牴觸接受國的屬地管轄,除區域性條約另有安排外,通說並不承認它是一般國際法上的制度。選項 (B) 所述國家給予外國人政治庇護僅能於其領域內為之,正是這個原則的表述,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政治庇護的對象限於因政治犯罪或政治見解而遭受迫害之人;恐怖主義犯罪等一般犯罪,在現代實踐上被明白排除於政治犯罪之外,對這類犯罪人不得給予政治庇護。

  2. (B)

    正確。庇護以領域庇護為原則,域外庇護欠缺一般國際法上的依據,本選項的敘述與通說相符,為本題答案。

  3. (C)

    錯誤。領事關係法所規範的是領事關係與領事職務,依通說並未建立使領館的庇護制度,以它作為域外庇護的法源並不成立(其構成要件詳見《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相關規定)。

  4. (D)

    錯誤。庇護迄今尚未凝聚成一般性的習慣國際法規則,相關規範多半停留在宣言或區域性條約的層次,國家並不因此負有給予庇護的一般義務。

涵攝步驟

  1. 題目問正確者→(A) 檢視對象要件,一般犯罪被排除→(C) 檢視法源,領事關係法未建立庇護權→(D) 檢視規範地位,尚未成為習慣國際法→(B) 檢視空間範圍,領域庇護為原則→故答案為 B。

記憶點

庇護是國家的權利、在自己家裡才好用;跑進大使館的那一種,國際法並沒有替它背書。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政治庇護的制度定位,要從國家的領土主權出發。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人與物享有屬地管轄,因此它可以決定要不要收容一個外國人、要不要拒絕他國的交人請求;庇護權在這個意義上是主權的消極面向,主體是國家而不是尋求庇護的個人。理解這一點,本題四個選項就各自對應到庇護的一個要件。

就要件拆解而言,第一組是對象要件。庇護限於政治犯,而政治犯的認定在現代實踐上不斷被限縮:戰爭罪、危害人類罪、種族滅絕、劫持航空器與恐怖主義犯罪,都被明白劃出政治犯罪的範圍之外,這一組被稱為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的例外,也同樣是庇護的界限。第二組是空間要件,也就是本題的正解所在。領域庇護指國家在自己領土上給予保護;域外庇護則是在使領館、軍艦、軍用航空器或軍事基地內提供保護,它的效果是把人放在接受國領土上卻排除接受國的管轄,因此除拉丁美洲若干區域性條約另有安排之外,通說不承認它屬於一般國際法。第三組是規範地位,庇護的相關文件多半是宣言性質,尚未凝聚成課予國家義務的習慣國際法。

易混淆的對照,是庇護與引渡、不遣返原則三者的分工:引渡處理的是把人交給請求國,庇護處理的是留下人並拒絕交出,不遣返原則則是禁止把人送回可能受迫害之地。三者的主體、要件與效果都不同,卻常被命題者混在同一題裡並列。

最後值得補充的是庇護與難民保護在制度上的落差。庇護處理的是國家要不要收容特定個人,決定權完全在國家手上;難民保護則以個人的地位認定為核心,一旦符合難民要件,締約國即負有不得將其推回可能受迫害之地的義務,這項不遣返原則被廣泛認為已具有習慣國際法的地位,甚至被主張屬於強行法。兩者的規範密度因此並不相同:選項 (D) 說庇護的規定已屬習慣國際法,之所以錯誤,正是因為它把不遣返原則所享有的規範地位,錯置到庇護制度身上。考場上遇到這一組概念,建議先問這句話講的是國家的權利還是個人的權利,就足以把庇護與難民保護分開。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詢問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的例外類型、難民地位的認定要件,或以使館內長期滯留的個案為背景,問接受國有沒有讓其安全離境的義務。本題的決定性依據為國際法上庇護制度的通說與國家實踐,作答時只要記住領域庇護為原則這一句,就足以定位正確選項。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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