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6 單選 · 本卷 75 題

我國籍甲男,被公司派駐於沙烏地阿拉伯工作,派駐該國期間與當地人乙女日久生情,欲與乙女結婚,但甲之我國籍妻丙拒絕與甲離婚,但同意讓甲再娶乙。甲於取得沙烏地阿拉伯國籍(並未放棄我國國籍)後,由於該國允許一夫多妻,甲乃經當地宗教法庭許可與乙結婚。丙事後反悔,向我國法院訴請確認甲、乙婚姻關係無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我國法院無國際審判管轄權,故應裁定駁回
  2. B應適用甲、乙之本國法,即沙烏地阿拉伯法律,故甲、乙之婚姻有效
  3. C應適用我國法律,故甲、乙之婚姻無效
  4. D應適用甲、乙之本國法,即沙烏地阿拉伯法律,甲、乙之婚姻有效,但甲、乙婚姻有效之結果違背我國善良風俗,故不適用沙烏地阿拉伯法律

正解 C — 應適用我國法律,故甲、乙之婚姻無效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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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本國法的決定,以及婚姻成立要件的準據法。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甲兼有我國與沙烏地阿拉伯國籍,其本國法須先行決定,而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有多數國籍時依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甲原為我國國民、我國籍配偶丙在我國、其身分關係的重心仍在我國,關係最切之國籍為我國國籍,故甲的婚姻成立要件依我國法。

我國法就重婚設有禁止規定,甲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再與乙結婚,不因丙的同意而改變其效力(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故甲、乙之婚姻無效,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系爭身分關係與我國有密切牽連,我國法院有國際審判管轄權,不生逕以無管轄權裁定駁回的問題。

  2. (B)

    錯誤。本選項略過了多數國籍的處理,直接把沙烏地阿拉伯法當成甲的本國法;甲乙各依其本國法判斷,甲這一方仍須回到我國法,結論自然不同。

  3. (C)

    正確。依關係最切之國籍,甲的本國法為我國法,其婚姻成立要件依我國法判斷,重婚部分不生效力,為本題答案。

  4. (D)

    錯誤。本選項要走公序良俗條款排除外國法,但前提同樣建立在甲的本國法是沙烏地阿拉伯法之上;既然甲的本國法就是我國法,根本輪不到這一步。

涵攝步驟

  1. 甲有我國與沙國雙重國籍→依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為我國法→婚姻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甲部分適用我國法→我國法禁止重婚→婚姻無效→故答案為 C。

記憶點

雙重國籍先挑關係最切的那一本護照,挑完才輪到婚姻成立的準據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國際私法的兩個階段疊在一起:先決定連結因素所指向的本國法是哪一個,再把那個法律適用到婚姻成立的要件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這是民國九十九年修正時的重要改變:舊法對於內外國籍衝突採取內國國籍優先的硬性規則,修正後一律回到關係最切這個彈性標準,不再因為其中一個國籍是中華民國國籍就當然勝出。也因此,作答時不能只憑甲仍有我國國籍就直接下結論,必須把住所、家庭生活重心、財產所在與職業活動一併衡量。

就要件拆解而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本文採的是各該當事人本國法並行適用,也就是甲依甲的本國法、乙依乙的本國法,各自檢驗其實質要件;只要有一方不符合,婚姻的成立就有瑕疵。但書處理的則是方式要件,採選擇適用而放寬其有效性。本題的爭點落在實質要件,也就是甲有無重婚的障礙,而不是宗教法庭的儀式是否有效,這是命題者刻意鋪設的岔路。

易混淆的對照是公序良俗條款。《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 條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它的定位是安全閥,只有在外國法確實應該適用、而適用結果不能被我國法秩序接受時才啟動。選項 (D) 的寫法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 條前置,等於跳過了本國法的決定階段,結論看似相同,推理路徑卻是錯的。

另一組必須分清楚的是定性。丙提起的是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爭點落在婚姻的成立要件,而不是婚姻的效力,也不是夫妻財產制;三者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裡分屬不同的選法規則,連結因素也不相同:成立採各該當事人本國法並行適用,效力與財產制則另以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地之法律依序連結。命題者用甲同意再娶、丙事後反悔這些情節鋪陳,很容易把考生引到婚姻效力那一格去,這是本題的第二個誘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無國籍人依住所地法、多數住所依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以及一國數法時的間接指定。作答時建議固定順序:先定性,再找連結因素,再處理本國法的決定,最後才問要不要用公序良俗條款。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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