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7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一國數法之發生原因與解決方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 條之規定,僅在於解決因國內存在複數法域而產生之一國數法問題
  2. B以間接指定原則與關係最切原則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3. C依當事人之住所地法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4. D依當事人之居所地法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正解 B — 以間接指定原則與關係最切原則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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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一國數法問題的發生原因,以及我國國際私法對它所採的解決方法。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 條規定:「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其國內法律因地域或其他因素有不同者,依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不明者,適用該國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法律。」。這一條先要求依該國自己的法律適用規定去指定,也就是學說上所稱的間接指定原則;該國的規定不明時,才由我國法院逕以關係最切的法律補充,也就是關係最切原則。兩者依序運作,正是選項 (B) 所描述的內容,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條文所寫的原因是因地域或其他因素而有不同,除了複數法域造成的地域性法律衝突外,也涵蓋因宗教、種族、階級等因素形成的人際法律衝突,本選項把適用範圍限縮在複數法域,與條文文字不符。

  2. (B)

    正確。先依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間接指定,該規定不明時再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正是本條所定的兩層解決方法,為本題答案。

  3. (C)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 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住所地法是無國籍情形的替代連結,不是一國數法的解決方法。

  4. (D)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居所地法出現在住所不明的補充順位,同樣不是用來處理一國數法。

涵攝步驟

  1. 本國法指向一個法律不統一的國家→先看該國有無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有,依其指定→無或不明,改依該國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法律→故答案為 B。

記憶點

一國數法先問那個國家自己怎麼分,問不出來我們才用關係最切收尾。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國數法指的是被指定的本國法所屬國家,其內部法律並不統一,因而還必須再做一次選擇。它的發生原因可以分成兩類。第一類是地域性的法律衝突,典型是聯邦制或複合法域國家,美國各州、英國的英格蘭與蘇格蘭都是例子。第二類是人際性的法律衝突,同一個國家之內因宗教、種族、部族或身分而適用不同的身分法,中東與南亞若干國家即為適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 條規定:「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其國內法律因地域或其他因素有不同者,依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不明者,適用該國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法律。」。條文用的是因地域或其他因素這樣的寫法,兩類衝突都被涵蓋進來,選項 (A) 的錯誤正落在這裡。

就要件拆解而言,本條的運作分成兩層。第一層是間接指定:我國的選法規則只把問題指到那個國家,至於該國內部要用哪一個法域或哪一套身分法,交由該國自己的區際或人際法律適用規定決定。這樣做的理由是尊重被指定國的內部秩序,避免我國法院越俎代庖去替別人分配內部管轄。第二層是補充:該國沒有這種規定,或規定內容不明而無從查考時,若仍堅持間接指定,案件就會停擺,所以本條讓法院直接找出與當事人關係最切的那一個法律,把個案的密切牽連當作最後的判準。

易混淆的對照有兩組。其一是本國法無從決定時的替代連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 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其二是住所本身不明時的順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這兩條處理的都是連結因素本身欠缺的情形,與一國數法所處理的內部不統一並列在同一組總則規定裡,卻各有各的適用前提。

最後提醒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細節:這兩層是有先後的,不能倒過來先找關係最切。只有在該國沒有法律適用規定、或其規定內容不明而無從查考時,關係最切原則才登場;考生若一看到法律不統一就直接跳到關係最切,遇到設有明確區際私法的國家就會答錯。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給一個聯邦制國家的事實,問法院應如何一路推到具體州法;或以宗教身分法為背景,測試考生會不會誤以為本條只管地域。作答時記住兩層順序即可。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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