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9 單選 · 本卷 75 題

A 國人甲與中華民國女子乙結婚後定居於臺北,甲在某次登山時失蹤,生死不明已達 7 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此一事件僅得依我國法為死亡宣告
  2. B此一事件僅得依 A 國法為死亡宣告
  3. C此一事件得因聲請依我國法為死亡宣告
  4. D此一事件,關於死亡宣告之效力,僅得依失蹤人之本國法

正解 C — 此一事件得因聲請依我國法為死亡宣告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外國人失蹤時,我國法院得否為死亡宣告,以及死亡宣告效力的準據法。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失蹤時,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或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而定之法律關係,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甲為 A 國人而定居臺北,在我國有住所,就其在我國的財產或應依我國法律而定的法律關係,我國法院本得依我國法為死亡宣告。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失蹤之外國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為中華民國國民,而現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者,得因其聲請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不受前項之限制。」。甲之配偶乙為我國國民且住在臺北,得因乙的聲請依我國法為死亡宣告,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本選項用僅得二字排除了其他可能,我國法院依我國法為死亡宣告,並不排除 A 國依其本國法就甲另為宣告,兩者是各自獨立的程序。

  2. (B)

    錯誤。條文所定的準據法是中華民國法律,而不是失蹤人的本國法,本選項把連結因素弄反了。

  3. (C)

    正確。甲之配偶乙為我國國民並在我國有住所,得因其聲請依我國法為死亡宣告,為本題答案。

  4. (D)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死亡之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宣告的效力依我國法,不是依失蹤人的本國法。

涵攝步驟

  1. 甲為在我國有住所之外國人,失蹤滿七年→其配偶乙為我國國民且在我國有住所→得因乙之聲請依我國法為死亡宣告→且不受第 1 項標的範圍之限制→效力亦依我國法→故答案為 C。

記憶點

外國人在臺灣失蹤,我國法院能不能宣告,看住所;宣告以後怎麼算,一律看我國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死亡宣告在國際私法上有一個特殊之處:它同時牽涉管轄與準據法,而我國的規定把兩者寫在同一條裡。《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失蹤時,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或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而定之法律關係,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這一項所建立的是原則型態,稱為部分宣告或限定宣告:我國法院只就與我國有牽連的那一部分法律關係宣告其死亡,效力並不及於失蹤人在世界各地的一切關係。理由在於死亡宣告本質上是為了了結懸而未決的法律關係,沒有必要越過本國的利益範圍去替別國處理。

就要件拆解而言,第 1 項有三個要件:其一,失蹤人是外國人;其二,該外國人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其三,宣告的標的限於其在我國之財產,或應依我國法律而定之法律關係。第三個要件正是所謂的限制。《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失蹤之外國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為中華民國國民,而現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者,得因其聲請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不受前項之限制。」。第 2 項在第 1 項的基礎上加設兩個要件:聲請人須為失蹤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且該聲請人須為我國國民並現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要件加重,換來的是標的範圍的鬆綁,宣告不再受限於我國境內的財產與依我國法而定的關係。本題的乙同時滿足國籍與住所兩個要件,因此適用的是第 2 項。

效力面則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死亡之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也就是說,一旦由我國法院宣告,死亡時點的推定、繼承的開始、婚姻關係的消滅等後續效果,全部依我國法判斷,不再回到失蹤人的本國法。選項 (D) 的錯誤就在這裡。

易混淆的對照是同一組總則裡的監護宣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2 條就在職權型態與效力上採取類似結構,常被拿來與本條並列命題。最後補充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細節:本條規範的是外國人在我國的死亡宣告,至於我國國民在外國失蹤,並不落在本條的射程,而是回到我國程序法上關於死亡宣告的一般規定處理,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我國法院對本國人在外國失蹤有無宣告權、問外國死亡宣告在我國的承認,以及問七年期間應依哪一國法計算。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08 年 公法

→ 看 108 年「綜合法學(一)・公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