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1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為法國籍人,來臺工作多年,住在臺北市,與日本籍同事乙為情侶。甲因罹患癌症,死於臺北。甲生前在香港旅行途中自書遺囑,寫明在其過世後,願將其在法國巴黎第一區之小公寓送給乙。問就此一遺囑之方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1. A適用日本法或中華民國法
  2. B選擇適用法國法、中華民國法或香港法
  3. C選擇適用日本法、中華民國法或香港法
  4. D選擇適用日本法或香港法

正解 B — 選擇適用法國法、中華民國法或香港法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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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遺囑方式的準據法,以及它與遺囑成立及效力準據法的分工。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柱句規定:「遺囑及其撤回之方式,除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外,亦得依下列任一法律為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第 1 款規定:「一、遺囑之訂立地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第 2 款規定:「二、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第 3 款規定:「三、遺囑有關不動產者,該不動產之所在地法。」。柱句所稱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第 1 項,即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本題為法國法。

甲在香港自書遺囑,訂立地法為香港法;死亡時住所在臺北,住所地法為我國法。故方式得選擇適用法國法、我國法或香港法,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日本法是乙的本國法,受遺贈人的本國法不在可選之列;本選項並且漏掉香港法。

  2. (B)

    正確。法國法同時是遺囑人本國法與不動產所在地法,我國法為死亡時住所地法,香港法為訂立地法,三者均得選擇適用,為本題答案。

  3. (C)

    錯誤。本選項以日本法取代法國法,誤把受遺贈人的本國法當成連結因素,其餘兩者雖然對,整體仍然錯誤。

  4. (D)

    錯誤。本選項把法國法與我國法全部漏掉,只留下日本法與香港法,其中日本法並非連結因素所指向的法律。

涵攝步驟

  1. 爭點為遺囑之方式→先定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即成立時遺囑人本國法法國法→再看訂立地,香港→再看死亡時住所地,臺北→再看不動產所在地,巴黎→可選法律為法國法、我國法、香港法→故答案為 B。

記憶點

遺囑方式一共四扇門:本國法、訂立地法、死亡時住所地法,不動產再加一扇所在地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遺囑的選法規則被拆成兩組,理由在於遺囑同時具有意思表示與要式行為的雙重性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這一項處理的是遺囑能力、意思表示瑕疵、遺囑內容是否容許等實質問題,連結因素固定在成立時遺囑人的本國法,並以成立時這個時點凍結,避免遺囑人日後變更國籍而使已成立的遺囑翻覆。

方式則另設寬鬆的選擇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柱句規定:「遺囑及其撤回之方式,除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外,亦得依下列任一法律為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第 1 款規定:「一、遺囑之訂立地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第 2 款規定:「二、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第 3 款規定:「三、遺囑有關不動產者,該不動產之所在地法。

」。柱句所稱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指的就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的遺囑人本國法,所以方式上可用的法律實際上有四組。立法目的很清楚:遺囑人多半在旅途中、在異國、在病榻上訂立遺囑,能取得的公證與見證資源受制於當地,若因形式不合而使遺囑歸於無效,最終落空的是遺囑人的真意。這種立法技術在國際私法上被稱為有利於效力的選法,與繼承本身採單一準據法的設計恰成對比。

就本題的涵攝而言,四個連結因素分別落在三個法域:本國法與不動產所在地法都指向法國,訂立地法指向香港,死亡時住所地法指向我國。日本法之所以完全不在名單上,是因為乙只是受遺贈人,她的本國法在遺囑的成立、效力與方式上都不是連結因素;命題者把乙的國籍寫進題幹,正是為了製造這個誘餌。

易混淆的對照是遺囑的撤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第 2 項就撤回另設連結因素,時點改抓撤回時;而撤回的方式則與遺囑方式同受第 61 條規範。最後提醒一個容易誤判的細節:柱句所列的三款與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彼此並列,沒有先後順序,也不要求當事人事先選定;只要遺囑的方式符合其中任何一種,方式即為有效。因此本題正確的答案形式是把所有可用的法律列出來,而不是挑出唯一的一個。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遺贈與繼承的定性、問特留分應依哪一國法、或以口授遺囑為背景測試方式的選擇適用。作答時建議先畫出四個連結因素,再逐一對應到題幹給的地名。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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