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4 單選 · 本卷 75 題

A 國籍乙妻對於與其同國籍的甲夫死後,在臺灣所遺留的財產,主張分配請求權而於我國法院涉訟,我國受訴法院於決定準據法時,應依何國的法律定性?

  1. A依我國法
  2. B依 A 國法
  3. C依其繼承的準據法
  4. D依其婚姻效力的準據法

正解 A — 依我國法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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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際私法上定性問題的準據法,也就是依何國法律決定系爭法律關係的性質。

正解理由

定性是選法的第一步:法院必須先判斷原告主張的權利屬於哪一種法律關係,才知道要適用哪一條選法規則。本題乙妻主張的分配請求權,究竟應定性為夫妻財產制上剩餘財產的分配,還是定性為繼承,會導向完全不同的連結因素與結果。關於定性依何國法為之,學說上有法庭地法說、準據法說與比較法說等主張,我國通說與實務採法庭地法說:定性是法院適用自己選法規則的前置作業,屬於解釋自己國家法律的工作,自應依法庭地法即我國法為之,否則將陷入尚未選出準據法卻先用準據法定性的循環。選項 (A) 所稱依我國法,即為此意,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我國為受訴法院所在國,定性屬於解釋我國選法規則的前置作業,依法庭地法即我國法為之,為本題答案。

  2. (B)

    錯誤。A 國法是當事人的本國法,本國法是定性完成之後才選出來的準據法,把它拿來做定性,等於用結果決定前提。

  3. (C)

    錯誤。繼承的準據法必須先把系爭關係定性為繼承之後才會出現,本選項倒果為因,正是準據法說被批評的循環問題。

  4. (D)

    錯誤。婚姻效力的準據法同樣是定性完成後才選出的法律,且本題爭執的正是應否定性為婚姻財產關係,以它為定性依據並不可行。

涵攝步驟

  1. 乙妻主張分配請求權→須先定性為夫妻財產制或繼承→定性依何國法為之→依法庭地法說,依受訴法院所在國即我國法→定性完成後再依各該選法規則選出準據法→故答案為 A。

記憶點

定性是進門前的分類工作,用的是自己家的尺;等分好類,才輪到外國法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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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又稱識別,是國際私法上最基礎也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道工序。它要回答的問題是:眼前這個生活事實或訴訟上的請求,應該被歸入哪一個選法規則的射程。之所以成為難題,是因為各國實體法對同一件事的分類並不一致:同樣是配偶在他方死亡後就財產所為的請求,有的國家歸入夫妻財產制的清算,有的國家歸入繼承,還有國家設計成扶養性質的給付。分類不同,連結因素就不同,結果自然南轅北轍。

就學說對立而言,主要有三組主張。第一組是法庭地法說,理由是選法規則是法庭地自己的法律,解釋自己的法律當然依自己的標準;而且定性發生在選法之前,此時尚未有任何外國法被選出,除了法庭地法之外也無從依據。第二組是準據法說,主張依系爭法律關係的準據法定性,理由是尊重該外國法自己的體系。它遭遇的最大批評是循環論證:準據法要靠選法規則選出,選法規則要靠定性啟動,而定性又要等準據法,三者互相等待。第三組是比較法說或分析法學說,主張建立超越各國實體法的一般概念作為定性標準,理論上優雅,實務上卻難以操作。我國通說與實務採第一組。

本題的事實安排非常典型:乙妻與甲夫同國籍,甲夫在臺灣留有財產,乙妻主張分配請求權。如果定性為夫妻財產制,連結因素會落在夫妻財產制的選法規則;如果定性為繼承,連結因素會落在繼承的選法規則。命題者把兩個可能的定性都寫成選項,正是要測試考生會不會誤以為可以先挑一個準據法再回頭定性。

還有一組與定性緊密相連的制度值得一併記住,就是先決問題。定性處理的是眼前這個請求屬於哪一類,先決問題處理的則是為了判斷主要問題,必須先解決另一個具有獨立涉外性的爭點,例如為了決定繼承權,必須先確定婚姻是否有效。學說上就先決問題應依法庭地的選法規則,或依主要問題準據法所屬國的選法規則決定,同樣存在對立,而其爭論的結構與定性問題如出一轍。本題的事實其實也潛藏著這一層:乙妻的分配請求權能否成立,可能還要先確定她與甲夫的婚姻有效與否。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以時效究屬程序或實體為例測試定性、以先決問題與附隨問題的準據法為爭點,或以反致與規避法律等總則制度並列命題。本題的決定性依據為國際私法上關於定性的學說與我國實務見解,而不在條文字面,作答時只要抓住法庭地法說這條主線即可。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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