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9 單選 · 本卷 80 題

關於共有物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共有人訂定協議分割契約後,拒不辦理分割登記,他共有人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2. B法院就共有不動產為原物分配的裁判分割時,其分割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3. C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於分割前已有其他物權負擔者,該其他物權負擔於分割後即移存於該共有人分割所得之部分
  4. D共有物分割後,共有人取得分得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其效力係向後發生而非溯及既往

正解 D — 共有物分割後,共有人取得分得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其效力係向後發生而非溯及既往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9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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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共有物分割的方法、分割效力的發生時點,以及應有部分上物權負擔的處理。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24-1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該項以分割效力發生之時作為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的時點,其效力自該時起向後發生,並不回溯到共有關係成立之時。選項 (D) 所述效力向後發生而非溯及既往,與該項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共有人既已訂定協議分割契約,本項所稱拒不辦理分割登記,並非該柱句所列協議不能決定或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拒絕履行之情形,本項錯誤。

  2. (B)

    《民法》第 759 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依該條,因法院之判決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於登記前即已取得,登記是處分的要件,本項稱非經登記不生效力,錯誤。

  3. (C)

    《民法》第 824-1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民法》第 824-1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移存是該但書所定之例外,本項把它寫成分割後當然發生的結果,錯誤。

  4. (D)

    依《民法》第 824-1 條第 1 項,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效力向後發生,本項正確。

記憶點

協議分割成立後拒不辦登記,不是該柱句所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的事由;分割效力向後發生。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共有物分割的規定可以拆成三層。第一層是分割方法:《民法》第 824 條第 1 項以協議為原則,第 2 項柱句才把法院裁判分割定位為協議不成或協議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時的補充手段。第二層是分割的效力時點:《民法》第 824-1 條第 1 項採取向後發生,共有人自分割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第三層是應有部分上既存物權負擔的命運:《民法》第 824-1 條第 2 項本文採不受影響為原則,但書才在三種情形下讓權利移存到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的部分。

條文對照

不動產物權變動有兩條路。依法律行為者須經登記;非因法律行為者,《民法》第 759 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該條所稱法院之判決,指的是形成判決,裁判分割共有物的判決正屬之,因此判決確定時共有人即取得分得部分的所有權,登記只影響能否處分。協議分割則不同,它是依法律行為而生的物權變動,仍須辦理分割登記才生效力,這也是選項 (A) 中共有人拒不辦理分割登記會造成困擾的原因。

易混淆之處

選項 (C) 的陷阱在於把例外寫成原則。《民法》第 824-1 條第 2 項但書所列三款,共同點是抵押權人或質權人對分割程序有參與的機會:同意分割、已參加分割訴訟,或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唯有在權利人有機會表達意見的情形下,法律才讓其權利移存到特定部分;否則權利仍及於分割後的全部標的。另外,《民法》第 824-1 條第 4 項規定:「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民法》第 824-1 條第 5 項規定:「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二項但書之抵押權。」這一組次序關係也常入題。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協議分割契約的請求權時效、裁判分割時法院得否為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以及變賣共有物時他共有人的優先承買權。作答順序固定為:先分辨是協議分割還是裁判分割,再決定物權何時變動,最後處理既存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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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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